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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違法解僱,政府也會幫幫忙
2006/01/02
作者: 李永然
案例 因九十三年七月一日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陳大明遭雇主違法終止勞動契約而與其雇主打官司,聽說可以向政府申請輔助,但不知如何申請?
解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維護勞工權益,於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初期,為協助勞工因雇主違法終止勞動契約而進行訴訟,特訂定《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初期勞工訴訟輔助暫行要點》(以下簡稱《輔助暫行要點》,自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起施行,施行期間為二年。主要內容說明如下: 一、輔助範圍 (一)民事訴訟程序、保全程序、督促程序及強制執行程序之律師費。 (二)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 (三)協助聲請訴訟救助。 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之請領,以訴訟期間依法不能領取失業給付、勞工保險傷病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臨時工作津貼等相關津貼者為限。申請此項費用,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繼續請領者,應按月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供二次以上之求職紀錄。 因同一爭議事件而訴訟之勞工人數在三人以上者,其申請輔助,應以集體身分為之。其申請並以一案為限。 二、輔助標準 律師費及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輔助標準如下: (一)勞工個別申請者,每一審最高輔助新台幣四萬元,全案輔助費合計不得超過新台幣十六萬元。 牞勞工集體申請者,每一審最高輔助新台幣十萬元,全案輔助費合計不得超過新台幣四十萬元。 (二)申請保全程序者,全案最高輔助新台幣三萬元。 (三)申請督促程序者,全案最高輔助新台幣一萬元。 (四)申請強制執行程序者,全案最高輔助新台幣四萬元。 甪必要生活費用輔助標準,以核定輔助時就業保險第一級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輔助期間以六個月為限。 三、申請程序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審核申請輔助案件時,應成立審核小組,由審核小組負責審查。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應檢具以下相關文件: (一)申請輔助律師費及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應檢具申請書、律師委任狀、律師費收據、當地律師公會章程所定酬勞標準、相關書狀及裁定書等證明文件提出申請(參見《輔助暫行要點》第六點規定)。 (二)申請協助訴訟救助之聲請,應檢具申請書、起訴狀影本、勞資爭議調解(協調)紀錄影本、全戶綜合所得稅免納稅證明文件影本、村(里)長出具之清寒證明正本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出具之失業認定影本或其他足以證明無資力之證明文件提出申請(參見《輔助暫行要點》第八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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