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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了解你的工資嗎?
2005/11/29
作者: 徐茂欽
勞基法第二條第三款:「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再查本法施行細則第十條:「本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係指左列各款以外之給與:一、紅利。二、獎金: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三、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給與之節金。四、醫療補助費、勞工及其子女教育補助費。五、勞工直接受自顧客之服務費。六、婚喪喜慶由雇主致送之賀禮、慰問金或奠儀等。七、職業災害補償費。八、勞工保險及雇主以勞工為被保險人加入商業保險支付之保險費。九、差旅費、差旅津貼、交際費、夜點費及誤餐費。十、工作服、作業用品及其代金。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者。」
除上述法律規定,勞委會亦陸續公布下列的解釋令:灱勞工定期固定之伙(膳)食津貼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但事業單位免費提供勞工伙(膳)食,或由勞工自費負擔,事業單位酌予補助,但對於未用膳勞工不另發油貼或不予補助者,應視為事業單位之福利措施,不屬工資範疇。牞勞工搭乘交通車未支領交通津貼,於退休時,該項津貼不併入平均工資計算。犴事業單位發給勞工之「久任津貼」,如係雇主按月計給勞工之工作報酬,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應屬工資範疇。犵每三個月固定給付之工作獎金,如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自屬工資。玎生產效率獎金如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不論是否屬於經常性,均屬工資)。甪雇主按月發給勞工在外地工作之「外地津貼」,係勞工於外地提供勞務而獲得之報酬,應屬工資)。
勞委會對工資之定義所概括之範圍非常廣泛,幾乎任何名目的獎金、津貼,均屬工資,但最高法院判決將全勤獎金、伙食費、績效獎金等三項,認定非屬工資,免列入退休金、資遣費之計算。
綜合勞委會的解釋令與最高法院判決,可歸納如下:
(一)非屬工資之部分:紅利、三節獎金、補助費、補償費、保險費、差旅費、交際費、誤餐費、工作服代金及年終獎金等。
(二)不易確認之部分:伙食津貼、久任獎金、生產績效獎金、競賽獎金、全勤獎金。
非屬工資之部分,不計入退休金、資遣費、職業災害補償及勞、健保費的計算,大幅減輕雇主之負擔。雇主可善用此部分,對於高生產力或表現優良之員工給予更多的獎賞,激勵士氣。若此獎賞制度與業績有連動關係,更能促進勞資休戚與共的企業文化。至於不易確認之部分,在薪資規劃上,則儘可能不採用此項科目。
(本文摘自「幫你精算勞退金——勞工退休金實例評估與計算」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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