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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錢上法院--提存物該怎麼領
2005/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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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葉宜婷
案例
季萍因為出國無法收取傑生給付的租金,回國後發現家中有封信件,是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提存所寄送的提存通知書,才知道傑生將該期租金提存在法院了,問季萍應如何領取該筆提存的租金?
辦理領取提存物的程序
一、聲請書類及應備文件:依「辦理提存及領取提存物(款)須知」規定,聲請領取提存物(款),應提出下列文件: (一)填寫「領取提存物請求書」一式二份,由聲請人簽名蓋章。 (二)原「提存通知書」。 (三)領取提存物的人,如應為對待給付時,應提出提存人的受領證書、裁判書或其他證明已經給付或免除其給付或已提出相當擔保的文件。 (四)親自領取者,應攜帶國民身分證(經核對後留存其正、背面影本各一份)及印章。如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提出法人或團體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或管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如請求人現住址與提存通知書所載住址不符時,應提出載有遷徙情形的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請原提存人更正。 (五)如委任代理人領取,應附具委任狀,記明有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項但書及同條第二項的特別代理權,並應提出委任人的印鑑證明書,或其他足以證明印章真正的文件。代理人領取提存物,其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三萬元以下者,如證明為受取權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尊親屬或已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二親等之兄弟姊妹時,無庸提出上開證明文件。 (六)由提存物領取人的繼承人請求領取者,應提出戶籍謄本或其他足以證明其為合法繼承人的文件。 二、指示補正:提存所收受「領取提存物請求書」後,應即審核,如聲請人提出之文件有欠缺或錯誤,應當場指示其補正,無法當場補正者,應限期命其補正。 三、發還程序:請求領取提存物應准許者,提存所應依提存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程序,通知同法院會計室等將「國庫存款書代存單」或「保管品寄存證」發給聲請人。 四、領取手續:聲請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必要時應提正、背面影本二份附卷)及印章,領取前項「代存單」或「寄存證」,並在其上簽名、蓋章,持向當地代理國庫的銀行或指定保管提存物的處所具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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