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位置 : 首頁 > 永然文化出版
作者 書名 關鍵字
宗教斂財,賠錢消災
2005/08/18
作者: 楊冀華

案例

曉玲大專畢業那年,諸事不順,先是參加國家考試名落孫山,求職四處碰壁,自小相依為命的母親也在那年因乳癌去世。經人介紹,曉玲認識了某神壇住持蔡師父。蔡師父自稱擁有通靈法術,能導引陰間亡魂至陽世與親友交談,並且精通相術命理。他第一次看見曉玲,即斷言曉玲這輩子受厲鬼纏繞、災厄不斷的原因,乃是前世業障太多之故,須購買加持過之天珠、水晶、靈符,輔以蔡師父親自開壇作法,始能禳解云云。曉玲想起自己這段日子種種不幸遭遇,對於蔡師父所言深信不疑,乃將母親死後遺下之一百萬元存款,全數交付蔡師父,購得水晶一顆及靈符一張。後來蔡師父經信眾檢舉藉宗教斂財,蔡師父均坦承不諱,所購水晶經送檢驗,竟為贗品,曉玲至此始知受騙。


人們依附著宗教,尋求心靈的解放與慰藉,宗教一直發揮著勸人向善、淨化人心的功能。但是不可諱言,某些投機份子乘人們在徬徨無助時,披著偽善的外衣,假藉宗教名義,行斂財、騙色之實。
案例所示情形,是典型利用宗教斂財的例子。過去實務見解認為遇人患疾延其診治,謊稱見一婢鬼,要索其家五命,須交銀三十兩為之驅逐等情,其人被嚇,遂付銀三十兩,求其禳解者,成立詐欺取財罪(大理院四年上字第八七六號判例)。案例中蔡師父以曉玲受厲鬼纏繞、災厄不斷為由,騙取曉玲斥資百萬購買假水晶及靈符,在刑法上構成詐欺取財罪。且蔡師父係以此為主要之謀生方式,觸犯刑法第三百四十條常業詐欺罪,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曉玲得以附帶民事訴訟的方式,請求加害人蔡師父賠償。
另外,在這個案例中,曉玲以百萬元購得水晶?品及靈符,乃因蔡師父之詐欺所為之意思表示,依據民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故曉玲得向蔡師父撤銷買賣之意思表示。又此種因受詐欺而為意思表示之撤銷權的行使,依據民法第九十三條之規定,應於發現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因此,要行使撤銷權,一定得掌握好除斥期間,如果發現詐欺終止後超過一年或為意思表示後超過十年,就不得行使撤銷權了。蔡師父與曉玲間買賣契約一經撤銷,視為自始無效,蔡師父收受一百萬元買賣價金之法律上原因已經不存在,係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致曉玲受有損害,曉玲得依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之規定,請求蔡師父返還該一百萬元之不當得利。
 
相關圖書介紹
 
前期書訊文章
   目前在第 1 頁, 共有 169 頁,每頁有 6 筆記錄
到下一頁 到最後一頁

文章主題
政府採購的決標原則為何? 2016 7
是誰提列、保管住戶的公共基金?
簽好黃金設質借款契約! 2016 7
打刑事官司如何運用律師? 2016 7
遭查獲低報勞、健保費之處罰方式為何? 2016 7
血汗堆疊的經驗不藏私,李永然誠摯分享 2016 7

 

•永然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電話:02-2356-0809• 傳真:02-2391-5811 •book@lawking.com.tw
•地 址:台北市羅斯福路2段9號7樓•付款方式
•統編:22612270 •版權所有:永然關係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