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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還我?發函告你哦!
2005/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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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宜君律師
案例
陳筱儒請寬鴻房屋幫她賣房子,房子順利賣出後,寬鴻房屋卻不把賣出的錢(總共兩百萬元)交給她,反而避不見面,陳筱儒該如何主張自己的權益?
解析
如何要回這兩百萬?
陳筱儒和寬鴻房屋間所簽訂的是委任契約,依照民法第五百四十一條的規定,寬鴻房屋應該把從買屋者處所拿的錢交給陳筱儒,如果寬宏房屋避不見面,陳筱儒可先以存證信函催告寬鴻房屋或直接提起訴訟。 除了要回買賣房屋價金,還可請求什麼? 一、遲延利息:除了原先寬鴻房屋應給付房屋買賣的價金外,也可以請求遲延利息,從雙方約定應交付之日起算,如果雙方未約定,則陳筱儒可先以存證信函催告,自催告期滿起算利息,若直接提起訴訟,則自提起訴訟時起算,可按法定利率(百分之五)之利率計算,雙方若有約定,則依約定計算。 二、受有損害:同時依民法第五百四十四條規定,寬鴻房屋如果有逾越權限或處理事務有故意或過失導致陳筱儒有損害之情形,比如說,陳筱儒和寬鴻房屋約定最低應以三百萬元賣出房屋,寬鴻房屋不但只以兩百萬元成交,還將這兩百萬元中飽私囊,則筱儒不但可以請求前面所說的利息,還可以請求差價一百萬元,這部分就是前面所說逾越權限或處理事務有故意或過失導致之「損害」,陳筱儒可以加以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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