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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法做後盾,維持住的品質——鄰居愛高歌,住戶無需再忍!
2005/07/21
作者: 許啟龍


社區之某一住戶平時喜歡於住家內唱卡拉OK,但卡拉OK所製造之噪音令其他住戶難以忍受,管理委員會應如何處理?


區分所有權人對於其專有部分,雖本於所有權之行使,得自由使用受益,不受他人之干涉,然公寓大廈乃屬一集合型之住宅社區,區分所有權人對於專有部分權利之行使,自不得妨礙他人,故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礙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即區分所有權人對於專有部分之使用不得妨礙公共安寧、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
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如果住戶不遵守規定仍然任意製造噪音,依同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及第四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而依同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住戶如有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款,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
除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外,噪音管制法第四條也規定:「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已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者,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令處理之。」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二、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礙公共安寧者。」
也就是說,住戶如製造噪音影響安寧,除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處理外,仍可依噪音管制法及社會秩序維護法向警察機關陳報,並對之處以罰鍰。
(本文摘自「」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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