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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兒不孝,可否斷了他的繼承權?
2005/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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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楊冀華
案例
老蘇早年喪妻,獨立扶養三名子女成人。老么城城是獨生子,不務正業,混跡幫派,出入牢獄如家常便飯。老蘇過世前幾年,因罹患慢性疾病,終年臥病在床,不肖子城城不僅未奉養老父,亦始終未予探視,全賴二個姊姊輪流照顧。老蘇數度向怡怡、雯雯表示死後財產不讓城城繼承。試問:城城是否仍享有繼承權?
解析
民法第一一四八條前段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如果有繼承權之人,為達早日繼承目的,竟對被繼承人或其他應繼承人有重大違法行為,或對繼承的相關遺囑,有詐欺、偽造行為時,法律即應剝奪其繼承資格。民法規定,喪失繼承權之情形,共計有以下幾種: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以上二至四款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又所謂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情事,係指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之痛苦加諸於被繼承人而言,凡對於被繼承人施加毆打,或對之負有扶養義務而惡意不予扶養者,固均屬之,即被繼承人(父母)終年臥病在床,繼承人無不能探視之正當理由,而至被繼承人死亡為止,始終不予探視者,衡諸我國重視孝道固有倫理,足致被繼承人感受精神上莫大痛苦之情節,亦應認有重大虐待之行為(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台上字第一八七○號判例)。案例所示情形,城城是否構成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而喪失繼承權,應視其有無惡意不扶養被繼承人,或無不能探視之正當理由始終不予探視之具體事證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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