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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to書精選——同意還錢,執行且慢!
2005/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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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謝心味
書名:強制執行法與你 作者:謝心味律師 系列:法律常識入門系列 8 現代人消費、交易行為頻繁,債權債務關係所在多有,萬一事後發生債務人財務吃緊,還不出錢來時,債權人也必須有備而來,必要時祭出《強制執行法》以待之。本期〈Hito書精選〉特摘一文以饗讀者。 案例 李銘義向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王仁忠名下所有台北市羅斯福路二段○○號○樓房地強制執行,於執行期間,王仁忠與李銘義就新台幣二百萬元債務清償方式達成協議,同意先給付一百萬元,其餘一百萬元則一個月內給付,李銘義乃向民事執行處聲請延緩執行。然於一個月清償期限屆滿後,王仁忠卻未依約給付,李銘義於是向民事執行處聲請繼續執行。而於繼續執行期間,王仁忠則請求李銘義再延緩執行,並保證於一個月內清償。此次,李銘義如同意延緩執行,應注意事項為何?
解析
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民事執行處即應依職權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債務人遭強制執行查封拍賣的財產,縱使拍定,其價格可能與市價有一定落差,使債權人債權無法獲得足額清償。為了使債務人能夠自行履行債務,節省時間、費用及人力,強制執行法第十條乃規定,於實施強制執行時,經債權人同意,執行法院得延緩執行。 前述「經債權人同意」,如債權人有數人時,應得其全體的同意,否則,不同意的債權人仍可進行執行。又債權人範圍,除聲請執行的債權人外,有執行名義而聲請參與分配者,亦包括在內。但是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強制參與分配的優先債權人,因無執行名義,並無須得其同意。 延緩執行,須以書狀或言詞向民事執行處聲請。如由債權人或與債務人聯名聲請,民事執行處則無庸調查,即得延緩執行;如由債務人聲請,則須檢附債權人同意延緩執行的證明文件,民事執行處如有必要,亦會向債權人查明。債權人雖同意延緩執行,但是民事執行處仍得斟酌情形不予准許,如於拍定後始聲請延緩執行,對拍定人權益勢有影響,將不獲核准。 民事執行處定延緩執行的期限依法不得超過三個月,一般民事執行處大多定二個月。而於延緩期間屆滿後,如民事執行處通知債權人續行執行,而債權人於收到通知後十日內不為聲請時,則視為撤回強制執行的聲請。債權人如聲請續行執行而再同意延緩執行,則以一次為限,即延緩執行僅有二次機會,此由強制執行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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