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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醫事人員資格執行醫事業務罪——密醫的罪與罰
2005/05/17
作者: 汪紹銘
1.未取得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罪(醫師法第二十八條),最高可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醫師法第二十八條但書規定:「但合於下列情形者,不罰:一、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醫學院、校學生或畢業生。二、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人員。三、合於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四、臨時施行急救。」
2.未取得醫事放射師(士)資格,擅自執行醫事放射業務罪(醫事放射師法第三十四條),最高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醫事放射師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取得或經廢止醫事放射師或醫事放射士證書而執行醫事放射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其所使用藥械沒收之。但在醫療機構於醫師、醫事放射師或醫事放射士指導下實習之醫事放射系、科、組學生,不在此限」。
3.未取得物理治療師(生)資格,擅自執行物理治療業務罪(物理治療師法第三十二條),最高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4.未取得心理師或心理諮商師資格,擅自執行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業務罪(心理師法第四十二條),最高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心理師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護理人員、職能治療師、職能治療生、社會工作師或其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等依其專門職業法律規定執行業務,涉及執行本法所定業務時,不視為違反前項規定。」;第三項規定:「從事心理輔導工作者,涉及執行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定業務,不視為違反第一項規定」。
5.未取得醫事檢驗師(生)資格,擅自執行醫事檢驗業務罪(醫事檢驗師法第三十三條),最高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6.未取得職能治療師(士)資格,擅自執行職能治療業務罪(職能治療師法第四十一條),最高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職能治療師法第四十一條但書規定:「未取得職能治療師或職能治療生資格,擅自執行職能治療業務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但在職能治療師指導下實習之國內醫學院校各相關系、科、組之學生或畢業生,不在此限。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者,應依刑法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7.未取得呼吸治療師資格,擅自執行呼吸治療師業務罪(呼吸治療師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最高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呼吸治療師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未取得呼吸治療師資格,擅自執行呼吸治療業務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其所使用藥械沒收之。但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院實習之學生或畢業生,不在此限。」;第三項規定:「護理人員、物理治療師、醫事檢驗師或其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等依其專門職業法律規定執行業務,涉及本法所定業務時,不視為違反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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