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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說法律難懂?輕鬆入門第一步!——法律知識百寶箱——談繼承
2005/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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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永然、施盈志
一、財產的繼承 法律所謂的繼承,是指概括繼承「財產上」的一切權利、義務而言,不能繼承「身分」,因此,就算爸爸是總統,兒子也不能繼承總統的地位。電視上常會演某某大公司的董事長死了,由他的兒子繼承擔任董事長,這其實是跳躍性的劇情,在法律上,正確的劇情是:兒子繼承爸爸的財產(股份),再依法選上董事長。 二、繼承的順序及應繼分 灱繼承的順序:杕第一順序的遺產繼承人: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也就是子女、孫子女……等,親等愈近者愈優先,如果子女還健在,就輪不到孫子女繼承。如果被繼承人沒有任何直系血親卑親屬還在人世,那麼便會輪到第二順序或其以後順序的繼承人。杌第二順序的遺產繼承人:父母。杈第三順序的遺產繼承人:兄弟姊妹。杝第四順序的遺產繼承人:祖父母。 被繼承人的配偶沒有順序的問題,配偶可以與任何順序的繼承人共同繼承遺產。 牞代位繼承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如果在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由他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例如:甲有二個兒子乙和丙,乙有一個兒子丁,乙比甲先死,甲死後的遺產即由兒子丙及孫子丁繼承,這個時候,我們稱丁為「代位繼承」。 犴應繼分:應繼分的意思是「應得遺產的比例」。杕同一順序的繼承人有數人:按人數平均繼承。杌配偶的應繼分:坽與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配偶的應繼分與其他繼承人平均。夌與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配偶的應繼分為遺產的二分之一。奅與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配偶的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妵沒有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配偶的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三、喪失繼承權 子女是否不管孝不孝順,都可以繼承父母的遺產呢?其實也未必,民法第一一四五條有所謂的「繼承權喪失事由」:灱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牞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加以變更者;犴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加以變更者;犵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玎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四、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 灱限定繼承:限定繼承的意思就是繼承人可以「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簡單地說,就是在限定繼承的情況下,繼承人可以先算看看被繼承人有多少遺產,有多少債務,如果債務比遺產多的話,那麼繼承人就只要把遺產拿出來還債務就可以,不必再自己貼錢,如果遺產比債務多的話,那麼此一差額繼承人還是可以繼承。如果繼承人有很多人,只要其中一人主張「限定繼承」,其他的繼承人也都視為限定繼承。如果不清楚被繼承人的財產狀況,限定繼承絕對是個好辦法。不過,辦理限定繼承的手續比較麻煩,要在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經過法院以三個月以上的時間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叫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報明債權,期限屆滿後,繼承人就可以核算被繼承人的債務與遺產了。 牞拋棄繼承:繼承人也可以拋棄他的繼承權,不過拋棄繼承要在知道可以繼承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而且要另外以書面通知因為自己拋棄而變成繼承人的人。 五、遺囑 灱什麼人可以立遺囑呢? 之前談行為能力的時候,提過十六歲以上的人才可以立遺囑。至於遺囑在民法上最重要的功能,當然就是在安排遺產的歸屬,不過,民法有個「特留分」的規定,所以就算是用遺囑來安排遺產,也不能違反「特留分」的規定。所謂的特留分,其比例是:杕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的二分之一。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的二分之一。杈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的二分之一。杝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的三分之一。杍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的三分之一。 牞遺囑的方式:遺囑的方式,大多採用「自書遺囑」或是「公證遺囑」。各種遺囑方式中,最妥當且將來最沒有爭議的,當然就是公證遺囑。 杕自書遺囑:自己寫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杌公證遺囑:指定二人以上的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 杈密封遺囑: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如非本人自寫,並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密封遺囑,不具備上述方式,而具備自書遺囑方式者,有自書遺囑之效力。 杝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杍口授遺囑: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才可以為口授遺囑。口授遺囑,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三個月而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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