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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用信託,節稅有保障
2005/04/11
作者: 黃文和
案例

張利現已六十歲,育有一男一女,均已成家立業,他想早點退休享受餘年,因此希望把手上的股票移轉給其子女,但又怕移轉後子女不盡奉養的義務,以致感到非常困擾。經朋友介紹得知,可藉信託契約加以規劃,因此張利於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與安貞信託公司訂立信託契約,該契約約定委託人張利應於九十二年一月二日移轉二百萬股中鋼股票予受託人安貞信託公司,信託期間訂為十五年,十五年間,信託財產所產生之孳息由張利(委託人)所有,十五年期滿後,二百萬股中鋼股票則歸張利之兒子張得所有。假設九十二年一月一日中鋼股票之收盤價為每股二十元,九十二年度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為2%,則此信託契約從開始至結束過程中,將會課什麼稅?其納稅義務人又是誰?
一、信託關係概述:
此一信託契約有二位受益人,一是信託存續期間產生之孳息受益人張利(亦為委託人);另一是信託期間屆滿之本金受益人張得,故此信託契約為他益自益之組合信託。
二、九十二年一月一日信託契約成立日所屬年度應課徵贈與人張利贈與稅:
張利於九十二年一月一日和受託人安貞信託公司訂立契約,其孳息受益人為張利(即委託人),故無贈與行為發生,當然無課稅問題。但本金受益人(即享有孳息以外信託利益之權利人)為張得,已產生贈與行為,故應繳納贈與稅。因贈與人為委託人張利,故納稅義務人亦為張利。又贈與金額為多少?按照規定,應以信託金額按贈與時至受益時之期間(十五年)依贈與時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2%)複利折現值計算,信託金額應以契約成立日收盤價估算,即20元/每股×2,000,000(股)=40,000,000元,而年利率2%,十五年複利折現因子經查現值表,約為○.七四三○一五。
故贈與總額為二千九百七十二萬元,若當年度張利無其他贈與,其應納贈與稅計算如下:
贈與淨額=贈與總額-免稅額
=$29,720,000-$1,000,000=$28,720,000
贈與稅=$28,720,000×34%-$1,965,000=$7,799,800
由以上計算所得,張利應繳納贈與稅七百七十九萬九千八百元,且應在契約成立後三十日內向稅捐單位申報,本例應在九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前申報。另張得取得享有孳息以外信託利益之權利,則不用計入其九十二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課稅,以免重複課稅。
三、九十二年一月二日信託財產移轉,毋需課稅:
張利於九十二年一月二日實際移轉二百萬股中鋼股票予受託人安貞信託公司,由於此信託財產之移轉屬資產形式移轉,受託人安貞信託公司並無實質受益,故免計入其所得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另張利依信託關係將中鋼股票過戶予安貞信託公司,依相關規定應在股票上載明為「信託」字樣,且須以書面通知中鋼公司,如此才能對抗第三人及發行公司(中鋼公司)。再者,該信託股票轉讓非屬買賣交易而發生,應可免徵證券交易稅,但證券交易稅條例未因信託法通過而有所修改,故辦理信託股票轉讓前,最好檢附相關信託文件向稅捐單位辦理免稅證明,再向發行公司辦理股票信託過戶手續。
四、信託關係存續中產生之孳息,如何課稅?
受託人安貞信託公司應於每年按信託財產發生之股利收入或其他收入扣除必要費用後,計算孳息受益人張利之所得,由張利併入各該年度所得或其他所得申報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惟信託財產所產生之已扣繳稅額或可扣抵稅額亦應分配予受益人張利,作為抵繳其綜合所得稅之用。
五、十五年期滿,信託財產移轉予受益人是否應課稅?
十五年期屆滿,受託人安貞信託公司依信託意旨,將信託財產中鋼股票移轉予受益人張得 ,因張利已於信託成立所屬年度申報課徵贈與稅,張得取自個人贈與之所得免課所得稅,故本次移轉屬於財產形式移轉,不用再課徵所得稅,又安貞信託公司不定期將信託財產所生之孳息移轉予受益人張利,因張利已於產生孳息年度計入各該年度之所得申報課稅,實際分配時,自不應再課稅。另安貞信託公司將信託股票依信託本旨轉讓給受益人非屬買賣之交易行為,應可免徵證券交易稅,但證券交易稅條例未因信託法通過而有所修改,故辦理股票過戶前,最好檢附相關信託文件向稅捐單位辦理免稅證明,再向發行公司辦理股票信託歸屬轉讓過戶手續,並發文通知中鋼公司,已非屬信託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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