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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定後,現金解除查封危機?
2005/03/07
作者: 謝心味


李銘義參與投標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拍賣的標的物,拍定後,原拍賣標的物所有人即債務人王忠仁提出現款請求撤銷查封,民事執行處可否予以准許?又於拍定後,債權人陳國雄撤回強制執行的聲請,民事執行處能否同意?


民事執行處所為的拍賣,實務上採私法行為說,為買賣方法的一種,即債務人為出賣人,民事執行處為拍賣人,而拍定人為買受人,拍定人因拍定而與債務人就拍賣物的買賣關係即告成立。因此,債務人於拍定前提出現款清償聲請撤銷查封,因未經拍定,民事執行處自應予以准許。
但是於拍定人繳足價金,領得權利移轉證書或取得該拍賣標的物所有權前,與債務人協議,由拍定人向民事執行處表示願意放棄購買權利,請求發還所繳價款;另由債務人提出現款向民事執行處表示願向債權人清償其全部債務,請求將不動產啟封歸還其接管,因民事執行處僅係代債務人立於出賣人地位,拍定人如果與債務人同意解除契約,民事執行處自應准許,且將該事由記明於執行筆錄中。
拍賣的不動產,拍定人自領得民事執行處所發給的權利移轉證書,即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或拍賣的動產交付予拍定人後,拍賣程序即告終結,此時債權人即不能撤回強制執行的聲請。因此,於拍定後,拍定人尚未領得權利移轉證書,或拍賣標的物所有權尚未移轉予拍定人前,因拍賣程序尚未終結,債權人雖可聲請撤回強制執行,但是拍定後,買賣契約既已成立,為保障拍定人的權益,且為免法律關係趨於複雜,強制執行法第一百十三條乃準用同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應得拍定人同意始可。
由上述說明可知,於拍定後王忠仁提出現款請求撤銷查封,如經李銘義同意,民事執行處亦應准許。又於拍定後,債權人陳國雄向民事執行處聲請撤回強制執行,如經拍定人李銘義、債務人王忠仁同意,民事執行處仍應准許。
(本文摘自「強制執行法與你」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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