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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進大陸,台商看過來■外商投資企業有哪些減免稅優惠?
2005/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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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浩富集團
根據中國稅法的相關規定,對能源、交通、港口、碼頭以及其他重要生產性項目給與比上述第十個問題中規定更長期限優惠的免徵、減徵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待遇,而對非生產性項目給與免徵、減徵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待遇,繼續執行。具體來說,對能源、交通、港口、碼頭以及其他重要生產性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減免稅優惠主要有: 一、從事港口碼頭建設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經營期在十五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批准,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其企業所得稅稅率減按15%。 二、在海南經濟特區設立的從事機場、港口、碼頭、鐵路、公路、電站、煤礦、水利等基礎設施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從事農業開發經營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十五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海南省稅務機關批准,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其企業所得稅稅率減按15%。後來國務院將外商投資企業從事能源、交通基礎設施項目稅收優惠規定的適用範圍擴大到全國個人地區。 三、在上海浦東新區設立的從事機場、港口、鐵路、公路、電站等能源、交通建設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十五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上海市稅務機關批准,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其企業所得稅稅率減按15%。 四、在經濟特區設立的從事服務性行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超過500萬美元,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特區稅務機關批准,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二年和第三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五、在經濟特區和國務院批准的其他地區設立的外資銀行、外資銀行分行、中外合資銀行及財務公司等金融機構,外國投資者投入資本或分行由總行撥入營運資金超過1000萬美元、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經濟特區稅務機關批准,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二年和第三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六、在國務院確定的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設立的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當地稅務機關批准,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設在經濟特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外商投資企業,依照經濟特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稅收優惠規定執行。設在北京市新技術產業開發試驗區的外商投資企業,依照北京市新技術產業開發試驗區的稅收優惠規定執行。 七、外商投資舉辦的產品出口企業,在依照稅法規定免徵、減徵企業所得稅期滿後凡當年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稅法規定的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其企業所得稅稅率為:企業設在經濟特區、上海浦東新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稅率減按15%。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的,稅率減按24%,設在其他地區的,稅率為30%。但經濟特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以及其他已經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產品出口企業,符合上述條件的,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八、外商投資舉辦的先進技術企業,依稅法規定免徵、減徵企業所得稅期滿後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可按照稅法規定的稅率延長三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九、在國務院已經發布或者批准發布的其他規定中有關免徵、減徵企業所得稅的規定。 外商投資企業依照前款第六項、第七項或者第八項規定申請免徵、減徵企業所得稅時,應當提交審核確定部門出具的有關證明文件,由當地稅務機關審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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