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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對勞退制,讓你安養晚年!
2005/01/26
作者: 羅美棋
充分了解退休三制之內容及優缺點

現行法關於勞工退休規範有三種機制,即勞基法之退休制(勞基法第五十三條至第五十八條)、個人帳戶式之退休制(勞退條例第十四條至第三十四條)、年金保險之退休制(勞退條例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九條)。三種退休機制內容大不相同,亦都有其優缺點,換言之,對資深勞工有利者,不一定適合資淺勞工,因之在選採退休機制時,應知曉三種機制之內容、優缺點,參考自己之狀況,再選採對自己有利之機制。上述三種退休制度之內容,請參閱第二、三、四、五章之解說。

了解事業單位之經營狀況及前景

就勞工退休三制言,勞基法之退休規定對事業單位負擔最重,此觀諸勞基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勞工退休金按勞工工作年資,前十五年,每年二個基數(即退休前六個月之平均薪資二個月),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予一個基數;同條第二款規定,因執行職務致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而強制退休者,依上述標準加給百分之二十,以前十五年每年給付二個基數計算,事業單位應給付之退休金,往往達到該勞工新到職時月薪之三倍至四倍,此從退休金之給與是按勞工退休前六個月平均薪資計算,退休前之平均薪資一般情形多高出勞工新到職時之薪資,有時甚至高至一倍以上,每年二個月月薪之退休金,就事業單位之負擔言,最少在勞工月薪之200%。
再觀析個人帳戶式、年金保險之退休制,勞退條例(第十四條、第三十六條)規定,提繳率不低於勞工月薪之百分之六,以百分之六計算,每年提繳率只有勞工月薪的百分之七十二,事業單位提繳後對勞工退休金即可置之事外。
就上述三制比較,如事業單位之經營非常穩健,前景不差(如中油之油品為各種汽機車或其他燃油機器所必需),勞工選採勞基法之退休制較為有利;如果公司搖搖欲墜,則選採勞基法退休制,退休大餅雖大,但那可能只是一個畫餅,假設事業單位很快倒閉,所提撥之退休準備金又不足的話,勞工退休金就形同天上的月亮或要不到的債務。因此勞工在選採退休制度時,應審慎考量事業單位之經營狀況及前景,如事業單位經營情形不佳而自己服務年資又較短者,最好選用新制。

斟酌雇主對勞工權益之重視及關心程度

雇主對勞工權益關心或重視者,其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比率,一般而言會較高,如遇經營不善、不得已關廠歇業,亦多會盡力照顧勞工生活及工作,因此勞工在選採退休制度時,應參考雇主對勞工權益之重視及關心度,如只把勞工當作賺錢之工具,勞工工作年資較短者宜選用新制。

考量自己的工作年資、轉業、深造、婚嫁、遷徙,作為選採退休制之參考

在選採退休制時,還要參考自己的工作年資,年資較短(如五年以內)、事業單位之經營情況不穩者,最好選採新制;如工作年資長,將可退休,工作單位財務狀況尚可,則可選採舊制(即勞基法之退休制);又如自己想換工作或常有換工作之習慣者,或想出國深造者,宜選新制(即個人帳戶式或年金保險);此外如婚嫁、遷徙至較遠的地方,必須變換工作者,如年資不長,建議選採新的勞退機制。

了解事業單位提撥退休準備金之狀況

事業單位提撥之退休準備金如非常充沛,退休人員不多,退休準備金餘額甚高者,如勞工工作年資較長,建議採勞基法之退休制,如勞工工作年資較淺,事業單位未提撥或提撥退休準備金之比率較低或退休準備金餘額不多者,建議選採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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