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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漏水了,房東嘛幫幫忙!
2004/11/19
作者: 孫慧敏,趙國麟
案例

一場豪雨,不但造成市區多處淹水,李雲住處的書房也因漏水導致許多書籍瞬間成了泡水書。找人修繕時,經告知漏水的原因,除了屋頂排水管堵塞外,屋頂之排水管亦有部分損壞,修復之費用約需新台幣七萬元。
由於租約中並未約定承租人負有修繕租賃物之義務,李雲於是通知房東夏麗請人修繕水管,且同時告知其所請之人所提出之修繕費用數額。豈料,夏麗遲遲未找人修繕。為避免因豪雨再次受損,李雲決定依民法第四百三十條規定,自行委請他人修繕,並將支出之修繕費用自應給付之租金中扣除。李雲該如何以存證信函表達其因應之方式?

存證信函看這裡

寄件人:李雲 
地址:台北市羅斯福路○段○號○樓 
收件人:夏麗小姐
地址:台北市泰順街○巷○號○樓
敬啟者:
一、本人前於民國(以下同)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向 台端承租門牌號碼為「台北市羅斯福路○段○號○樓」之房屋,約定租期自九十一年七月一日至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止,租期一年,租金為每月新台幣(以下同)貳萬元,租金應於每月五日前給付,雙方並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簽立「不動產租賃契約書」。
二、按本人所承租之上開房屋,上週因豪雨來襲,排水管部分損壞,致屋頂嚴重漏水,造成本人之書籍因水漬而受損甚鉅。而民法第四百二十三條規定:「出租人應以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同法第四百二十九條亦規定:「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茲因 貴我雙方租約中並無「租賃物之修繕,由承租人負擔。」之約定,故本人乃於五天前告知 台端,請儘速委請專業人士修繕水管,但 台端迄今仍未處理。
三、茲為維本人權益,本人援依民法第四百三十條:「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之規定,請 台端於本函到之日起五日內派人至本人承租之上開房屋修繕損壞之水管,如逾期仍不處理,本人將自行委請他人修繕。至於因自行修繕所支出之費用,本人將自每月五日前應給付 台端之租金中按期扣除之。就上開請求,祈 台端惠為履行是禱! 
參用法條
民法第四百二十三條
民法第四百二十九條
民法第四百三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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