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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和解怎麼談?
2004/11/19
作者: 楊芳婉
發生車禍後,隨時可洽談和解,但肇事者是否願意和解通常和其有無刑事責任、得否易科罰金或得否緩刑有所牽連。被害人或家屬宜掌握駕駛人「關不關」之抉擇為談判籌碼。談判時機亦應與刑事案件進度相配合。
何處談和解
何處談和解,法無限制,只要相關當事人同意,在被害人家中或客貨運公會、駕駛人公會、消基會、車禍救援協會,均無不可,惟如肇事者不理不睬,被害人或家屬希望有人調解時,有如下方式:
一、鄉鎮市調解委員會:
1.以書面或言詞聲請(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九條)。
2.民事案件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均得向肇事者住所、營業所或肇事地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聲請(同條例第十一條)。
3.調解委員會除勘驗費外,不收任何費用(同條例第二十條)。
4.調解成立經送法院核定後,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同條例第二十四條):得持調解書聲請對肇事者之財產為強制執行。
二、法院調解:
1.被害人或家屬於起訴前亦可向管轄法院聲請調解,但須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四條)。
2.調解成立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效力,即與民事確定判決同一效力(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六條),亦得持「調解筆錄」聲請強制執行。
三、訴訟上和解:
在民事賠償案件起訴後審理中,在民事法官前成立和解,記明「和解筆錄」者,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但刑事偵查期間,在檢察官面前或刑事案件審理期間,未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情形下,在刑事庭法官面前所談之和解數額,雖記載在偵查或訊問筆錄上,尚非前述民事訴訟法上之訴訟上和解,如未當庭付清,被害人或家屬須重新訴訟。另偵查或訊問筆錄並不發給被告,故肇事者如投保汽車責任險,當庭付清之和解數額,欲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時,如未請求被害人另簽立和解書類,理賠恐有困擾。
注意事項
一、應查對方之賠償能力:對方是否有職業,有無收入,居住之不動產是否在其名下,應先作了解。且為免對方脫產,和解成空,可考慮先行假扣押,查封對方之存款、不動產等,因和解書簽立,除非一手交錢、一手簽字,否則對方不履行和解條件時,仍須踐行追償程序(訴訟外之和解,無執行力,上述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之和解或調解,亦須再行聲請強制執行),對方若已無財產,仍是無法得償。
二、分期賠償,須小心:在對方賠償能力不佳時,答應對方分期賠償,可能須自擔對方不履行之風險,分期給付與現實給付(稍減賠償金額)之抉擇,宜慎思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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