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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建分屋的分配方式——分得好,看這裡 !
2004/11/19
作者: 謝長裕,江偉儀
如採合建分屋時,因雙方所約定權益分配計算之基準不同,以致雙方實際所分得之結果亦有所差異。茲就一般合建案常使用之權益分配計算之基準予以分述如下:
一、以興建房屋之樓高為雙方房屋分配之基準
即雙方於合約中明文約定興建之房屋樓高,並事先約定各自分得樓層位置。實務上因雙方各自取得樓層計算方式之不同,可區分立體分配(俗稱立體分)與平面分配(俗稱平面分)等兩種方式。
灱立體分配:所謂立體分配,係指無論興建幾層樓或各樓層之樓地板面積、附屬建物面積是否相同,雙方皆依房屋分配之比率,分算雙方於各樓層可分得之房屋面積。如地上興建五層樓,各層房屋設計面積如下:一樓一○○坪、二樓八十坪、三樓為七十坪、四樓及五樓各為六十坪,於簽立合建契約時,雙方即約定以立體分配方式辦理房屋分配,由地主分得百分之六十,建方分得百分之四十。即表示地主可分得一樓六十坪、二樓四十八坪、三樓四十二坪、四樓及五樓各三十六坪之房屋面積,建方則分得一樓四十坪、二樓三十二坪、三樓二十八坪,四樓及五樓各為二十四坪之房屋面積。
牞平面分配:所謂平面分配,係指雙方各依預先約定之房屋分配樓層位置,各自取回可分得之房屋。如地上興建五層樓,各層房屋設計面積建坪如下:一樓六十坪、二樓六十坪、三樓六十坪、四樓及五樓各六十坪,於簽立合建契約時雙方即約定以平面分配方式辦理房屋分配,由地主分得一至三樓全部房屋,建方分得四至五樓全部房屋。即表示地主可分得一樓至三樓各為六十坪(建坪)及各層附屬之陽台、花台等全部面積,建方則分得四樓及五樓各為六十坪(建坪)及各層附屬之陽台、花台等全部面積。
二、以面積作為房屋分配基準
就實務上面積計算方式可區分為樓地板面積計算法及所有權狀面積計算法等二種。所謂樓地板面積係指建築物各層樓地板或其一部分,在該區劃中心線以內之水平投影面積,但不包括陽台、雨庇、露台、花台以及一樓法定騎樓等面積,而總樓地板面積,係指各樓層包括地下層、屋頂突出物及夾層等樓地板面積之總和。所有權狀面積(又稱銷售面積)係指依地政法令所定計算所得之面積,其面積包含主、附建物面積(陽台、雨庇、露台、花台及一樓法定騎樓等面積)及共同使用應分擔之公共設施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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