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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也可以分期付款?
2004/10/28
作者: 羅美棋
遺贈稅法規定只要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不能一次以現金繳納,即得申請分期繳納,有別於一般稅款,局限於天災、事變或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不能於法定期間繳清稅捐,方得於繳納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分期之期間不得超過三年(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六條)。茲分析其要件如下:
一、遺產稅之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遺贈稅法規定遺產稅准予分期繳納,是在考量遺產為被繼承人之財產,部分不容易在短時間內變現,特規定准予分期繳納,惟如應納稅額不多實無必要,若仍准分期繳納,將增加稽徵之麻煩,乃明定應納稅款必在三十萬元以上,始准分期。
二、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無法一次以現金繳清:如被繼承人之遺產有現金或銀行存款,足以繳納應納稅款,即不得請求分期(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一五六六號判決),因之遺贈稅法第三十條第二項乃規定,必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無法一次以現金繳清應納稅款,方得申請分期繳納(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四三號解釋)。
三、分期繳納以分十二期為限,每期間隔不能超過二個月:遺產稅之稽徵固應考量遺產之變現性及遺產究屬被繼承人之生前財產,但稅捐之稽徵除為獎勵投資外,亦不宜只從納稅義務人角度思考,為兼顧稅收之徵起、稽徵成本及納稅義務人得出售遺產或持以融資以為繳稅,乃明定以十二期為限,每期間隔以不超過二個月為限,又為兼顧公平性,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繳清日止,按郵政儲金一年定存利率,分別加計利息,利率有變動,依變動利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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