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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2004/10/28
作者: 林旺根
書名: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之實用權益
作者:林旺根
系列:權益法案系列1
台灣地區地小人稠,為求單位土地之有效利用,建築型態向高層化發展,乃成為一必然趨勢。《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於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制定公布,實施至去年為止,許多公寓大廈住戶仍誤以為管理委員會所訂行政規章,位階高於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導致內部管理運作毫無章法;又因原條例對於「公寓大廈」之定義過於僵化,致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困難。針對種種窒礙難行的缺失,本條例乃於九十二年起進入立法院,至同年十二月九日完成三讀,並經總統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公布施行。
本次修正範圍極廣,為使讀者對於這次《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修正有全面性、深入的了解,本書特別邀請對此法案參與多年、研修經驗豐富的林旺根代書執筆為文,循著本次條例重整之架構,逐章細剖居家憲法的全新面貌。
全書總計十章,第一章「緒論」概述本條例修正重點、立法目的與意義、本條例之法律性質、適用對象與範圍、相關用詞定義及公寓大廈住戶間之權義關係。第二章「公寓大廈的物權關係」則闡明「區分所有」的法律關係和「專用使用權」的意義。第三章則是關乎住戶權義至鉅的「住戶規約」,本章從規約之性質、意義、內容、起草、訂定與變更、規約之效力、規約之保管與公示,均有鉅細靡遺之說明。
第四章「住戶之權利義務與糾紛之處理」,除了敘明住戶應有之權利與應盡之義務外,更重要者在於提供公寓大廈糾紛的解決途徑,包括如何建立內部協調機制、如何循外部解決途徑(主管機關或法院等)弭平爭議,甚至如何執行強制驅離措施等。
第五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開宗明義先予釐清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法律性質、地位、決議之種類,而後詳述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實際運作過程,包括:會議之召集程序、會議之議題、表決權之行使、決議之方法,最後釋明會議決議之效力問題,例如:一旦作成決議,此一決議具有哪些效力?違法決議是否仍然有效?面對違法決議,該如何救濟等。
第六章「管理委員會」,亦屬本書之「重頭戲」,蓋管委會(或管理負責人)乃法律上定位為公寓大廈內部共同事務之執行機關,社區大廈管理之良窳,實繫於管委會之盡心盡力與否。本章除探討其基本的定位問題外,也在於詳述管委會之成立、委員之選任和職掌。關於「社區」之管理,是否準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本章亦有實質的探討。另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管委會成立後,必須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報備,此報備程序該如何進行?應備哪些文件?本章均將一併說明。
公寓大廈之興起,造就「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相關行業之榮景。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的定義為何?其執行管理的內容是什麼?管理服務人有哪些義務?無照執業或違規執業有哪些罰則?「保全業」與公寓大廈管理服務又有什麼樣的關係?管委會於聘用管理維護公司或保全業時,應注意哪些問題?如何簽訂契約?……皆可在第七章中一窺詳情。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後,受惠最多者莫過於住戶,但另一方面,與本條例有密切關係者,除公寓大廈住戶外,對建築業者之影響,實首當其衝。建築業者在本條例規範下,應注意哪些問題?第八章對此有具體的探討和說明。重點包括:公共基金及公共設施之點交、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開、規約草約之簽署、申請執照應增加之標示規定、共同部分單獨讓售或設定專用權之禁止等。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對於住戶之保障,除有賴前述住戶之自律、管理組織之健全運作外,主管機關的輔助、監督與施罰,亦屬責無旁貸的先決條件。對此,作者於第九章中除有針對法律相關條文之解釋,同時也對主管機關提出深切的期許,如:加強對於住戶的教育、積極輔導成立管理組織的做法、儘速研修或擬訂公寓大廈、社區之規約範本,值得政府主管部門或主事人員參酌、運用。
一如本條例之「民生法案」特質,作者於本書最終回附錄了與公寓大廈密切相關的法規與範本,包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約範本、會議規則、財務管理辦法、停車場管理辦法、共用部分管理規則、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管理服務人服務規則等,是參與公寓大廈管理實務者不可或缺的珍貴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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