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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漏報了,怎麼辦?
2004/10/28
作者: 林隆昌
納稅義務人有短漏報稅捐情事者,除已經人檢舉及已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者外,如能自動向稽徵機關補繳所漏稅者,自宜加以鼓勵,俾能激勵自新,乃有租稅赦免制度的創設。
我國最早的租稅赦免係民國五十二年一月修正之所得稅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及民國六十八年一月修訂所得稅法第一百二十五條。另民國六十二年九月修正公布實施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十七條,訂定補報免罰規定。
民國六十八年八月增訂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條文:「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各稅法所定關於漏報、短報之處罰,一律免除。但其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當地銀行業通行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現行法規定,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下列之處罰一律免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一、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五條之處罰。二、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
前項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歸納符合免罰(赦免)要件如下:一、須自動補報。二、須自動補繳稅款。三、自動補報補繳須在調查基準日以前完成。四、須為未經檢舉之案件。五、須屬各稅法所定之漏稅罰或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五條規定之行為罰。六、須一併繳納依規定加計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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