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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點交之動產,法院如何處理?
2004/10/28
作者: 吳奎新
如果債務人不在場,又無其他人可以接受交付時,則法院應如何處理呢?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條第二項規定,法院應將動產暫付保管,再向債務人為限期領取之通知,債務人逾期不領取時,法院得拍賣這些遺留物,並將拍賣價金提存予法院提存所,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
前述法條所謂「暫付保管」,其方式如何,法律並無明文規定,依一般實務見解,應類推適用強制執行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辦理。亦即遺留之動產應移置於該管法院所指定之貯藏所或委託妥適之保管人保管。如認為適當,亦得以債權人為保管人,在實務上,通常法院是交由拍定人保管,拍定人則在屋內找一房間作為貯藏處所,不然就是另找倉庫儲存。另外,對於這些保管物品,法院也會命拍定人準備相機,逐一拍照、編號存查,因此拍定人對於這些搬移器具或工人、存查用具等,均應自行準備。其次,暫付保管後,即應速向債務人為限期領取之通知。此項通知,一般都以郵局存證信函函寄(有委請律師者,一般是發律師函),並應為送達,如債務人所在不明時,則應依民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聲請為公示送達。如債務人逾期仍不領取時,拍定人應向執行法院聲請拍賣該項動產,而將其價金提存於法院之提存所。此項拍賣之程序,得類推適用強制執行法關於動產拍賣程序之規定,並得繼續減價至賣出為止。至所謂其他適當之處置,例如仍予保管或逕將無價值之物毀棄等。
另如屋內所遺留之物非屋主(即債務人)所有,而是其他第三人所有時,又應如何處理呢?依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九條規定解除第三人對於不動產占有時,該第三人存置於不動產內之動產,應適用前述規定之方式來處理。亦即將動產交付予第三人,如第三人不在,則亦先「暫付保管」及通知領取,如第三人所在不明,亦應公示送達,並聲請拍賣及予以價金提存。如果不知係何人所有,因動產所有人之認定原則上其公示方法以占有為表徵,因此既然該物在屋內,自應視為係原屋主或原占用人(如承租人)所有,而同依上述原債務人方式處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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