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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爭議與解決法律實務
2004/09/24
作者: 李永然著,李宗憲編
書名:工程爭議與解決法律實務
作者:李永然律師著、李宗憲律師編
系列:採購營繕投標法律系列4 2M04
政府採購法制化已行之數年(《政府採購法》於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公布,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正式施行),民間有意與政府機關做生意者,自是按章行事,有「法」可循。不過,縱觀爾後政府採購實務案例,仍見各階段的採購糾紛時有所聞。因此,適時了解《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仍是各事業單位、政府採購部門的當務之急。所謂「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知法、用法,亦為其中之一。
本書是李永然律師有關政府工程採購實務的第二本書,除延續先前「一問一答」的簡明寫作形式外,本輯內容更見實務運作之問題及豐富案例。在章節編排上,本書除保留基本觀念、開標、決標之流程性介紹外,特別著墨於「契約履約管理」、「權利救濟」等防患於未然或定紛止爭之敘述。對於預備投入或已經投入政府採購事務的業者而言,均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本書共分七大篇,開宗明義第一篇,為「公共工程基本法律觀念」,介紹內容包括:廠商對於政府採購原則的應有認識、BOT案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何謂「承攬」、「次承攬」、工程得標的廠商可以「分包」但不得「轉包」、承攬人對工程保險的基本認識、廠商對於政府機關驗收的應注意事項、何謂「懲罰性違約金」等。
第二篇「開標及決標」,則詳述政府採購法如何防杜政府採購弊端;政府機關辦理工程招標時,應遵守哪些保密規定;機關依法辦理招標,在何種情形下才可以開決標;廠商的押標金何時可發還等等。
第三篇「工程契約的履約與管理」,是為本書菁華所在,近二十個問答中,幾乎等於將承商與機關最常面臨的採購糾紛解決之道攤在陽光下,例如:機關展延承攬合約工期,承商能否請求賠償;受託規劃、設計、監造或管理工程,廠商於何種情形下需對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承商施工發生損鄰,何人須負法律責任;工程承攬人在何種情形下,可以主張「法定抵押權」;廠商因違約遭終止合約,可否請求返還保證金;採購機關終止合約,承商能否請求賠償;承商在施工管理上應注意哪些合約規定;承商就工程契約漏項能否請求費用;合約約定以日曆天為計算標準,承商能否再以氣候異常為由要求展延工期;機關可否以進度嚴重落後為由,向承商解除契約;承商對工程瑕疵負何種法律責任;定作機關如何向承商主張瑕疵擔保責任;定作機關不為工作上的協力時,承包商該怎麼辦;採購物品涉及贓物時,採購機關該怎麼辦……。
第四篇為「權利的主張及救濟」,本篇多篇文章中,針對處於相對弱勢的承包商,有律師專業的「提醒」和「攻防之策」。例如:營建工程糾紛的解決方式、廠商如何與採購機關打民事官司、承包商應依法向定作人請求承攬報酬、廠商拿不到工程款時該怎麼辦、承攬報酬請求權應注意消滅時效、承包商對於所完成的工作物有瑕庛,是否須對採購機關負責、廠商對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異議處理結果不服要如何救濟等等。
「仲裁」是爭議解決的另一途徑,本書「第五篇」即簡介政府工程採購關於仲裁條款的約定及適用,如:提請仲裁須注意有無「前置程序」的約定;訂立仲裁條款,如何認定仲裁機構;何種情形下,仲裁當事人可請求撤銷仲裁判斷。
所謂「不患寡,而患不均」,政府採購亦是如此,「公平性」維護的最後一道防線,即在於「罰則」的訂立,第六篇中,對於採購過程可能出現的圖利廠商、行賄、受賄、圍標等行為,便有明確的闡釋,同時提醒廠商當心被政府採購公報列為「不良廠商」,以免斷送大好「錢」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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