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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讓權利睡著了——我適用勞退新制嗎?
2004/09/24
作者: 簡文成
Q 於職業工會加保勞保之無一定雇主的勞工,是否可依勞退新制提撥退休金?

A 依勞保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無一定雇主之勞工,指經常於三個月內受僱於非屬同條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二個以上不同之雇主,其工作機會、工作時間、工作量、工作場所、工作報酬不固定者。從條文內容來看,這類勞工仍然有受僱於雇主,只是其工作性質不穩定,經常在雇主間轉換,既然有受僱的事實,如其雇主所屬行業適用勞基法,且該勞工為本國籍,於受僱期間,其雇主仍有義務為其提繳退休金;另依勞退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無一定雇主之勞工亦得在其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並享有稅法上之優惠。

Q 非典型勞動關係下之勞動者,是否適用勞退條例?

A 必須是適用勞基法行業的本國籍勞工,才是勞退條例的適用對象;而所稱勞工,依勞基法第二條第一款之規定,係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因此,接受派遣之勞工、部分工時者、家內勞動者如有受事業單位僱用從事工作且獲致工資之事實時,則無疑為勞退適用對象,雇主即應按月提繳退休金。

Q 受僱於大廈管理委員會之大樓管理員可否參加勞退新制?

A 勞退新制的強制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基法之本國籍勞工,至於不適用勞基法的本國籍工作者要參加勞退新制的話,必須雇主同意為其提繳退休金,該不適用勞基法的本國籍工作者方得另行自願提繳,並依勞退條例規定請領退休金。而大廈管理委員會並不適用勞基法,因此,受僱於大廈管理委員會之大樓管理員應經該管理委員會同意為其提繳退休金時,才可以自願提繳,且自願提繳之退休金在其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並享有個人綜合所得稅免稅之優惠。

Q 經營機車行且僱用勞工從事工作的老闆,在勞退新制實施後,可否適用勞退並自願提繳退休金?
A 依據勞退條例第七條第二項之規定,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得自願提繳退休金,且其每月自行提繳之退休金,依該條例第十四條第四項之規定,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淨額中全數扣除而享有稅負之優惠。故經營機車行且實際從事勞動之老闆,得自行提繳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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