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位置 : 首頁 > 永然文化出版
作者 書名 關鍵字
跨越國賠門檻1——國賠、國賠……,符合要件才有得賠
2004/09/24
作者: 楊冀華
風災過後,
除了政治口水滿天飛,
受災的民眾在賠累慘重的情況下,
針對不可抗力以外的人為疏失,
也不禁要高喊:
給我國家賠償!
但,
「國家賠償」有那麼容易嗎?
到底怎樣
才能符合申請國賠的要件?
帶您看個明白!

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依此規定,凡公務員職務上之行為符合:行使公權力、有故意或過失、行為違法、特定人自由或權利所受損害與違法行為間具相當因果關係之要件,而非純屬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所致者,被害人即得分就積極作為或消極不作為,依上開法條前段或後段請求國家賠償。茲分述其要件如下︰

1.須為公務員之行為

國家賠償法對於公務員採取最廣義之界定,稱公務員為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不問其為文職、武職,地方自治人員或國家公務員,公營事業機關之服務人員,民意機關由選舉產生之代表,亦不問其為編制內或編制外,臨時派用或由於聘僱,凡依據法令從事公務者,均屬之。

2.須為公務員執行職務之行為

所謂執行職務之行為,係指公務員之行為乃在於行使其職務上之權力或履行其職務上義務等,而與其所掌之公務有關之行為而言,所謂執行職務,不以公務員主觀上有執行職務之意思為必要,只要在客觀上、外形上依社會觀念認係執行職務者,即為已足。

3.須為行使公權力之行為

所謂行使公權力,係指公務員居於國家機關之地位,行使統治權作用之行為而言。並包括運用命令及強制等手段干預人民自由及權利之行為,以及提供給付、服務、救濟、照顧等方法,增進公共及社會成員之利益,以達成國家任務之行為。

4.須有故意或過失

即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倘若造成人民自由或權利之侵害,必須以出於故意或過失者為限,始成立國家賠償責任。
故意,係指行為人對於構成侵權行為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直接故意),或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間接故意);所謂過失,則指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無認識之過失),或對於侵權行為之事實,雖預見其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有認識之過失)。若公務員執行職務並無故意、過失,縱使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國家亦無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可言。

5.須為不法行為

所謂不法,通說認為不僅指違反法律或命令,舉凡客觀上欠缺正當性、有背公序良俗者均屬之。不法行為之態樣,依照學者廖義男之見解,分為:一、無法律或法規命令之依據。二、違背職務之行為。

6.須造成人民自由或權利受到侵害

所稱自由或權利,係指法律所保障之一切自由與權利。所謂自由,包括身體自由、居住遷徙自由、集會結社自由、言論出版自由等;所謂權利,包括人格權(例如,姓名權、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名譽權、自由權、信用權、隱私權、貞操權及其他人格法益),以及財產權。
另外必須注意者,法律賦予主管機關推行公共事務之權限,如果主管機關未依職權推行公共事務,是否屬於人民權利受損害之情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六九號解釋認為,倘法律規定之內容非僅屬授予國家機關推行公共事務之權限,而其目的係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等法益,且法律對主管機關應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事項規定明確,該管機關公務員依此規定對可得特定之人所負作為義務已無不作為之裁量餘地,猶因故意或過失怠於執行職務,致特定人之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被害人得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後段,向國家請求損害賠償。

7.須不法行為與損害發生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上,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之因果關係;反之,若在一般情形上,有此同一條件存在,而依客觀之審查,認為不必然皆發生此結果者,則該條件與結果並不相當,不過為偶然之事實而已,其行為與結果間即無相當因果關係。
 
相關圖書介紹
 
前期書訊文章
   目前在第 1 頁, 共有 169 頁,每頁有 6 筆記錄
到下一頁 到最後一頁

文章主題
政府採購的決標原則為何? 2016 7
是誰提列、保管住戶的公共基金?
簽好黃金設質借款契約! 2016 7
打刑事官司如何運用律師? 2016 7
遭查獲低報勞、健保費之處罰方式為何? 2016 7
血汗堆疊的經驗不藏私,李永然誠摯分享 2016 7

 

•永然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電話:02-2356-0809• 傳真:02-2391-5811 •book@lawking.com.tw
•地 址:台北市羅斯福路2段9號7樓•付款方式
•統編:22612270 •版權所有:永然關係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