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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知快遞——違反行政法義務,行政執行伺候!
2004/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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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吳煌和
行政執行,係指行政機關對於不履行行政法上義務之人,以強制力迫使其履行義務,或使其與履行義務有相同狀態之行政行為也。蓋國家意思具有強制力,為行政法之主要特徵,人民不履行其行政法上之義務時,為貫徹行政法令,維護社會秩序與公益,自得以強制力逕為執行。 行政執行有廣義和狹義二種意義,前者,係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即時強制;後者,係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及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亦即以相對人已有行政法上義務之存在及不履行為前提者是,故不包括即時強制在內。準此,依行政執行法第二條所定,該法係採廣義解釋。 由上說明可知,行政執行為國家意思具有強制力之具體表徵,基於維護公益、促進行政效能之必要,於陳木生本於所得稅法開單限期補稅與處罰之處分,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茲既已於補稅通知單及處分書定有履行期間,則陳木生逾期不履行,經轄區國稅局移送者,其執行既屬行政執行之範疇,該管行政執行處自得本於行政權作用,逕以公權力就陳木生之財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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