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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不起遺產稅,怎麼辦?
2004/08/30
作者: 王彥琳
案例

趙大平的父親是內湖一帶的大地主,父親名下的土地都是因繼承而來的,現在父親過世後,其名下的財產經國稅局核定竟要繳納五千多萬的遺產稅。由於老爸遺留下來的都是土地沒有現金,趙大平實在沒有錢可以繳稅,只好把遺產中部分土地拿來抵繳遺產稅,他該如何辦理呢?

申請實物抵繳之限制

為了解決納稅義務人因遺產稅及贈與稅的應納稅額過大,以致於有無法繳納的情形發生,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三十條規定,其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在規定的繳納期限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分期繳納,並准以「課徵標的物」或其他易於變價或保管之實物抵繳應納稅款。若應納稅額未有超過三十萬元,或是遺產中遺有大筆的現金銀行存款顯已足夠繳納稅款者,則申請抵繳是不會准許的。

實物抵繳稅款其價值之計算

納稅義務人申請以繼承或受贈之課徵標的物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者,其抵繳價值的計算,是以該項財產核課遺產稅或贈與稅的價值為準。亦即土地是以繼承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來課稅,所以其抵繳稅款的價值也是以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又抵繳的標的物為折舊或折耗性的財產,應扣除繼承發生日或贈與日至申請抵繳日的折舊或折耗額;其經設定他項權利者,應扣除該項權利價值或擔保債權額。
納稅義務人申請以課徵標的物以外的財產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者,其抵繳價值的計算,以申請日為準,並準用有關遺產或贈與財產的估價規定辦理。

實物抵繳的申請

納稅義務人申請以實物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時,應於核定「繳納期限」內繕具抵繳的財產清單,申請主管稽徵機關核准,主管稽徵機關應於三十日內調查核定。
申請抵繳的實物,如不合遺產及贈與稅法有關抵繳的規定者,主管稽徵機關應即述明不准的理由,通知納稅義務人仍按原核定繳納期限繳納。如不准抵繳的通知書送達納稅義務人時,已逾原核定繳納期限或距原核定繳納期限不滿十日者,應准納稅義務人於通知書送達起十日內繳納。而申請抵繳的實物,如有部分不合規定者,應通知納稅義務人就不合部分補繳現金。

申請抵繳實物的價值與應納稅額不符

以實物抵繳應納稅額者,用以抵繳的實物其價額如低於應納稅額,其差額部分納稅義務人應於辦理抵繳時以現金補足,而應補繳現金者,納稅義務人仍可申請分期繳納。若其價額超過應納稅額者,應俟實物處理變價後,就賣得價款按抵繳時超過稅額部分,占抵繳實物全部價款之比例,計算其應退之價額,於處理變價完竣之日起一個月內通知納稅義務人具領。

解析

趙大平要在遺產稅的繳納期限內,準備相關文件以書面向國稅局提出申請,經國稅局核准後並應在規定期限內申請抵繳所有權移轉登記。否則有逾期的情形時,國稅局是會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加徵滯納金的,趙大平應儘速辦理才不會造成額外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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