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忘了繳稅,罰不罰?
2004/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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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隆昌
案例
李文明在八十一年時,漏了申報綜合所得稅,後來八十二年五月一日收到國稅局核發補稅單,繳納期間在八十二年六月十五日截止,但因公務繁忙,李文明漸漸就忘了補繳稅款的事情。 到了八十八年四月,李文明告別單身生活,住屋重新裝潢。太太幫他整理書房時,赫然發現稅單被遺忘在公文信封內,十分緊張。李文明想,將近六年沒繳的稅不知道會被罰多少?
課稅規定
稅捐機關對於經核定應徵的稅捐僅得在一定的期間內對納稅義務人追徵,應徵之稅捐未於徵收期間徵起者,不得再行徵收。但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或已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聲明參與分配,或已依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尚未結案者,不在此限。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稅捐之徵收期間為五年。
徵收期間起算如下:
一、原則 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二、變更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一)稅捐稽徵機關因為天災、事變而遲誤依法所定繳納稅捐期間,而延長其繳納期間。 (二)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而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者。 (三)納稅義務人對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於該期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三日內,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四)稅捐稽徵機關對於依法應徵收之稅捐,得於法定開徵日期前稽徵者。 三、自繳款書展延後送達期滿翌日起算 未依法送達之繳款書,經展延限繳期限後送達者,其徵收期間應自展延後送達之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四、罰鍰之徵收期間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依稅法規定所處之罰鍰,其徵收期間之起算,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九條準用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應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惟經裁處罰鍰之案件,受處分人不服,依法提起抗告,經高等法院撤銷原裁定發回地方法院更為裁定者,因原裁定已不存在,應俟地方法院更為裁定後(罰鍰已改由稽徵機關自行處分),再依前項規定,定其徵收期間之起算日。 五、依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九條暫緩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或其他法律規定停止稅捐之執行者 徵收期間之計算,應扣除暫緩執行或停止執行之期間。
解析
李文明忘記繳的稅捐繳納期間截止日為八十二年六月十五日,徵收期間到八十七年六月十五日屆滿五年,到八十八年四月發現時,已經過了徵收期間,該筆稅捐即不必再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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