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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抵繳移轉登記應準備的文件
2004/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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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彥琳
一、土地登記申請書:填寫繼承登記及移轉登記的登記申請書,由繼承人於申請人欄加蓋印章。其中抵繳所有權移轉登記申請書,並應向國有財產局申請用印。 二、登記清冊:填寫欲辦理登記的土地及建物標示,如:地段地號建號、面積、權利範圍等。 三、戶籍謄本:為確認被繼承人已死亡,繼承人尚生存及被繼承人與繼承人間之關係,須向戶籍所在地的戶政事務所申請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戶籍謄本及繼承人現在的戶籍謄本。 四、繼承系統表:由申請人依照民法的規定製作繼承系統表以供地政機關審查,並應註明「如有遺漏或錯誤致他人受損害者,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並簽名或蓋章。 五、國稅局核發之核准函:經同意抵繳後國稅局即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該核准函上有註明「本函代替所核發之同意移轉證明書」字樣者,應檢附該函件。 六、所有權狀:申請繼承登記檢附土地及建物的所有權狀正本。如所有權狀遺失者,得檢附申請人出具之切結書。 七、繼承權拋棄證明文件:繼承人中如有拋棄繼承權者,應提出證明文件。 八、土地增值稅免稅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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