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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動產抵繳遺產稅的程序
2004/08/30
作者: 王彥琳
一、向國稅局申請抵繳:在繳納期限內,述明抵繳的財產以書面向國稅局提出申請,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抵繳同意書:經繼承人全體出具抵繳遺產稅同意書。
(二)繼承人的印鑑證明。
(三)切結書:經繼承人全體簽章出具切結書,聲明該抵繳之土地倘在未經辦妥移轉登記為國有財產前,經政府徵收時,其徵收補償地價應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具領。
(四)其他依法令應提出之文件:如提供抵繳遺產稅房地產權說明書、負擔登記書狀費用同意書,及其他依國稅局要求應檢附之書面文件。
二、申請用印:申請抵繳經核准後,如抵繳之不動產係移轉予國有者,應填寫所有權移轉登記申請書、土地增值稅申報書後,向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申請用印。
三、申報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申報書經國有財產局用印後,向土地所在地稅捐處申報土地增值稅。
四、申請登記:由於實物抵繳係屬處分行為,繼承人必須先行辦理繼承登記後,再行辦理抵繳所有權移轉登記。在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登記時,繼承登記及抵繳所有權移轉登記兩件申請案,應以連件的方式提出申請。
至於贈與稅申請抵繳者,其程序大致與遺產稅相同,經國稅局核准後向國有財產局申請用印並申報土地增值稅後,即可向地政事務所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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