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目前位置 : 首頁
> 永然文化出版
| |
|
支付命令迅速有效——搶救跳票大作戰
2004/08/04
|
作者:
陳丁章、王敬堯、胡峰賓
案例
順安公司因出售貨品收到一張支票,但向銀行提示付款時,該張支票因存款不足被退票,無法領取票款,這時順安公司要如何請求?除了提出訴訟外,有沒有更為迅速的方式來處理?
解析
一、意義 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請求,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的金錢(如新台幣十萬元)、可代替物或有價證券,可請求法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債務人在收到支付命令後二十日內,向債權人清償並賠償程序費用。此種請求方法較訴訟程序簡便、迅速、省費,且其效果與確定判決相同。由於票據中之本票可用本票裁定迅速取得執行名義,繼而對票據債務人進行強制執行,但支票及匯票則無類似本票裁定之程序,惟支票及匯票之債權人仍可利用本章所介紹之支付命令,用以迅速請求、取得執行名義。 二、程序 (一)管轄法院: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由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訴五一○)。 (二)書狀提出: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三)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四)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五)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 (六)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七)法院。 (八)法院之裁定與失效: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民訴五一二)。另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其命令失其效力(民訴五一五)。 (九)支付命令之效力: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民訴五二一)。如果票據債務人在二十日內不向法院提出異議,則支付命令確定,該確定之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十)債務人異議: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民訴五一六)。但若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此外,若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甪費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九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每件應繳聲請費新台幣一千元。 三、支付命令聲請狀範例 狀別:民事聲請狀 股別: 股 案號: 號 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 聲請人:○○○ 地址:○○○○○○○ 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一、請求標的 (一)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台幣○○○元,並自民國○○年○月○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計算之利息。 (二)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二、請求原因及事實 (一)債務人○○○簽發○○年○月○日面額新台幣○○○元、付款人為○○○、票號○○○號的支票一張,交付債權人。未料屆期該支票經債權人提示,竟不獲支付,債務人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 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謹 狀 台灣○○地方法院 公鑒 具狀人:○○○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