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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約要公證,怎麼辦?
2004/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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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葉宜婷
案例
魏育城想向游浩天承租座落台北市和平東路三段○號○樓房屋乙戶,游浩天為了在租賃契約書中載明「逕受強制執行」的約定,想到法院公證處辦理租賃契約的公證,問該公證程序應如何辦理?
房屋租賃契約公證的好處
房屋租賃契約辦理公證,並載明逕受強制執行的約定者,該公證書依法即為執行名義之一,就逕受強制執行的約定事項,不須經由訴訟程序,而得直接請求強制執行。
辦理租賃契約公證的程序
一、備妥租賃契約書:請求人自備者至少攜帶三份,如未準備,可以購買公證處印製的契約書,雙方記載相關約定並簽章即可。(註) 二、購買公證請求書:向各地方法院公證處服務台、聯合服務處或員工合作社購買公證請求書一份。 三、填寫請求書: (一)填寫請求人資料:即出租人、承租人雙方姓名、性別、出生地、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及其字號、住、居所;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事務所等年籍資料。 (二)由代理人請求者:填寫代理事由及代理人姓名、性別、出生地、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及其字號、住、居所及其授權書之提出。 (三)填寫請求公證事實欄:填寫公證本旨,即:「當事人間訂立房屋租賃契約,請求公證」。 (四)記載約定逕受強制執行之本旨:現今公證書均已載明,即:「承租人給付如契約所載之房屋租金及違約金,及於期限屆滿交還如契約所載之房屋,出租人返還保證金,如不履行時,均應逕受強制執行。承租人如有保證人,對於給付租金或違約金亦應逕受強制執行。」 (五)請求人雙方簽名、蓋章,並記明公證的年、月、日。 四、繳納公證費用並送交公證處收件掛號等候辦理。 五、公證處分由公證人按號碼順序當場辦理,完成後,請求人雙方及公證處各執乙份存查。 應注意事項 一、請求人應攜帶相關文件,即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租賃契約、房屋稅單(出租人攜帶,且須最近一期,並備影本一分存卷)。請求人如係公司、商號或法人,請攜帶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或法人登記證書、印章,暨負責人身分證、印章。有代理人者,亦同。 二、請求人本人不能到場而委任他人代理者,代理人除應攜帶前條所示的文件外,並應提出經請求人本人簽章的授權書。授權書,如為未經認證之私文書者,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證明: (一)經有關公務機關證明。 (二)於境外作成者,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或經外交部授權的駐外機構或經其他有權機關授權的團體證明。 (三)外國人或居住境外之人作成者,經該國駐中華民國使領館或經該國授權的機構或經該地區有權機關授權的團體證明。 (四)授權書附有請求人的印鑑證明書者,與前項證明有同一效力。 三、依公證法第一百十九條規定,請求就法律行為作成公證書,並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依同法第一百零九條或第一百十二條所定費用加收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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