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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股位有限公司easy do!
2004/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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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峰賓
一、發起設立: 1. 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預查:發起設立之設立公司登記的第一個步驟,先由發起人之一具名向經濟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名稱及所營事業預查。為避免公司名稱與已成立之公司相同,故於公司登記送件前須經公司名稱預查。 2. 經濟部審核名稱及所營事業:經濟部審核後准予申請人保留公司名稱六個月及核定其所營事業。 3. 訂立章程、收足股款:發起人全體同意訂立章程,收足股款。 4. 召開發起人會議:召開發起人會議,訂立公司章程、選舉董監事、召開董事會選舉董事長。 5. 取得設立許可:設立許可係指依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所定之命令,規定其業務應經政府許可始得辦理公司設立登記者。 6. 會計師查核簽證:委託會計師辦理公司設立資本額查核。 7. 申請送件:備置設立登記申請文件,於董事、監察人就任後十五日內送件,並由經濟部商業司或直轄市政府建設局或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收文及審核。 8. 核准: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准,此時公司即已成立。 二、募集設立: 1. 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預查:募集設立之設立公司登記的第一個步驟,是先由發起人之一具名向經濟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名稱及所營事業預查。 2. 經濟部審核名稱及所營事業:經濟部審核後准予申請人保留公司名稱六個月及核定其所營事業。 3. 發起人認股:發起人開始認股。 4. 取得設立許可:設立許可係指依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所定之命令,規定其業務應經政府許可始得辦理公司設立登記者。 5. 發起人繳納股款並召開發起人會議:發起人繳納股款並召開發起人會議,訂立招股章程。 6. 申請公開募股及公告:發起人向證券管理機關申請公開募股,證券管理機關核准後三十日內公告,並向證券管理機關檢送公告報紙備查。 7. 認股人認股:備置認股書給認股人認股,並由認股人繳足股款,而於認股人繳足股款後二個月內召開創立會,得修改公司章程,選舉董、監事(或檢查人)。 8. 召集創立會:續行或延期召集創立會,董、監事或檢查人向創立會報告。 9. 會計師查核簽證:委託會計師辦理公司設立資本額查核。 10. 申請送件:備置設立登記申請文件,於創立會完結後十五日內送件,由經濟部商業司或直轄市政府建設局或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收文及審核。 11. 核准: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准,此時公司即已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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