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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搬重物致傷,被判普傷如何改職傷?
200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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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簡文成
投保單位 單位名稱:蘇澳區漁會 地址:宜蘭縣蘇澳鎮○○路○○號 被保險人 姓名:陳○○ 地址:宜蘭縣蘇澳鎮○○路○○號 勞工保險局核定事項 核定函日期及文號:民國九十一年○月○日九十一保給字第○○○○號 申請收到核定函日期:民國九十一年○月○日 核定結果:本人所患之骨缺血性壞死病症是藥物、酒精、外傷(骨折)、潛水夫症及不明原因等造成,與工作無因果關係,非屬職業病,所請傷病給付按普通疾病辦理。 申請審議目的 撤銷勞保局原處分,重新核定為職業傷害,並改以發給職業傷害傷病給付。 申請審議理由 事 實 本人在漁市場從事漁貨搬運工作,並於漁會投保勞保。十幾年來,由於長期搬運重達七、八十公斤之漁貨,致脊椎常常感到不舒服。九十年六月十四日於搬運漁貨時,因工作場地溼滑,不慎滑倒受傷,就醫診斷為骨缺血性壞死及椎間盤突出,就醫醫療期間不能工作達三個多月,爰依法於同年九月二十六日申請六月十七日至九月二十五日期間的職業傷病給付。但勞保局卻核定為普通傷害。 理 由 一、本人九十年六月十四日搬運漁貨滑倒受傷,導致骨缺血性壞死及椎間盤突出,係兩種病症,但勞保局卻主張骨缺血性壞死是由於藥物、酒精、外傷(骨折)、潛水夫症及不明原因等造成,這些都與工作無關,因此並非職業傷病。然而,事實上,本人係因長期經年累月搬運或扛重物,且當天因工作場所又溼又滑,致跌倒受傷,送醫治療,此有當天同在漁市場工作人員之目擊及協助送往醫院就醫之證明(如附件一),完全符合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三條之規定。 二、另外椎間盤突出是物理性疾病,常因長期工作姿勢和撞擊所導致,而本人從事之工作即屬此類性質,因此本人之傷病和工作有其因果關係,敬請明查。 三、勞保局判定本人的傷病只是普通傷病時,只提到骨缺血性壞死的原因,對椎間盤突出的症狀並未詳查,可見其草率且不符合邏輯,該行政處分恐亦有違行政程序法第九條所揭櫫之「有利不利一律注意原則」。 四、綜上所述,懇請貴會撤銷勞保局原處分。 檢送證件名稱 附件一:同在漁市場工作人員出具之目擊及送醫證明。 茲依照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三條之規定填具本申請書,敬請 貴會對本案惠予審議為荷。 此致 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 申請人:陳○○(簽章) 地址:宜蘭縣蘇澳鎮○○路 ○○號 電話: 填表日期:91年○月○日 註:相關案例可參考張智雄主編之勞動基準月刊第一百七十九期第十五頁至第十七頁「經常搬重物致椎間盤突出,如具因果關係屬職業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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