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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你的?還是我的? ——企業出資聘人撰寫程式,著作權誰屬?
2004/03/25
作者: 李永然

案例

張大經營電腦軟體程式設計公司,部分雇用員工從事研發及程式的撰寫,另有部分則委外處理,關於這些著作的著作權,究竟歸屬何人所有?

解析

企業經營雇用員工,該員工於職務上所完成的著作,或企業出資聘人完成著作,企業經營者都應考慮讓企業本身取得該著作權而成為著作權人。現分別就「雇傭」與「聘任」之狀況,探討其著作權的歸屬。
一、雇傭的情形: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的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又如以受雇人為著作人時,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參見著作權法第十一條)。所以雇主可與受雇人商量,雇用期間於職務上完成的著作以「雇用人」為著作人;倘受雇人不肯,退而求其次,可與其約定由雇用人享有「著作財產權」。如此一來,企業較有保障。
二、聘任的情形:企業如出資聘請他人完成著作,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又如以受聘人為著作人時,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的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再者,如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時,出資人至少仍得利用該著作(參見著作權法第十二條)。所以,奉勸企業經營者如出資聘請他人完成著作,務必約定使自己成為著作人;如受聘人不願意,則退而求其次,約定由出資人享有「著作財產權」。否則,出資人將落到僅得享有利用該著作的權利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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