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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父母贈與子女財產——喜歡嗎?爸爸送給你!
2004/02/03
作者: 楊芳婉

案例:

進財大半輩子累積之積蓄,大多登記或存放在自己名下,步入中年後,進財思索著:如何給予子女就學、就業基金或移轉財產於子女名下?

解析:

所謂「贈與」,係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財與他人財產總額超過贈與免稅額時,應於超過贈與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三十日申報贈與稅,否則將構成漏報。漏報贈與稅經查獲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將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一倍至二倍之罰鍰(註一)。
父母贈與子女財產之方式,除現金外,常見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動產(汽車、股票)或不動產。而現金贈與常有父母以子女名義開戶,直接存入金錢者,而贈與動產或不動產亦常有父母出資,向第三人購買直接登記於子女名下。子女如未成年,父母以子女名登記是否可規避贈與稅,常是父母心中之疑問。稅捐機關就父母以未成年子女名義存放定期存款或上市公司股票募款時,以未成年子女名義認購,如金額超過免稅額一百萬元以上,仍有「贈與」外觀,一經查獲,仍將核課贈與稅。但在未經查獲前,如定存屆期,父母將之轉存於父母帳戶,或將股票過戶予自己名下,依財政部函釋,可視為父母撤回贈與而免徵贈與稅。至於為未成年子女置產,除非能證明未成年子女支付之價款屬於未成年子女所有,否則將被視為父母之贈與,即須證明未成年子女付款之資金來源。如未成年子女付款資金之來源是父母贈與之資金,則超過每年一百萬元免稅額部分,仍須課徵贈與稅。父母如逐年贈與未成年子女免稅額一百萬元,則須檢附至購置財產當年為止,每年贈與稅免稅證明,及至購買財產時,贈與之資金仍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之證明,如有轉出、運用過程之連續資料亦須一併提供查驗(父母贈與資金,事後又轉出供父母運用,則不能作為未成年子女受贈資金之證明)。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二條,贈與稅每年有一百萬元之免稅額(註二),另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在一百萬元內,亦得不計入贈與總額(註三)。因而同一年內贈與財產總額在免稅額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者,可免申報。但如因辦理產權移轉登記,需要免稅證明書者,仍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三十日內辦理申報。
註一:遺贈稅法第四十四條:納稅義務人違反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未依限辦理遺產稅或贈與稅申報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一倍至二倍之罰鍰;其無應納稅額者,處以九百元之罰鍰。
註二:遺贈稅法第二十二條:贈與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一百萬元。
註三:遺贈稅法第二十條第七款:父母於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一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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