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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約請注意 定金可以要回來嗎?
200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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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永然
交易活動訂約當事人,一方交付定金,一方收受定金,契約即視為成立,法定有明文(參見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然該條文已於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並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五日起生效適用。經修正後的條文為:「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而收受定金涉及契約的成立,則將來契約之履行或不履行,對於定金之應否返還,或須加倍返還,為免於紛爭,也須有明確的規定。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下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參見民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由以上規定可知,受定金當事人於有返還定金之事由時而仍拒絕返還,付定金當事人即可以其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請求返還定金之訴」。
撰狀須知
撰寫此一狀例時,必須注意: 一、該狀定名為民事起訴狀。 二、必須繳納裁判費用。 三、須繳納郵票費用。 四、如有證人或證物得一併提出,俾供法院開庭調查。 五、具狀人部分必須簽名、蓋章。注意「訴之聲明」之撰寫,視實際個案決定是否請求加倍返還。
民事起訴狀 訴訟標的金額 新台幣○○元 原告 王甲 住台北市士林區○○路○○號 被告 朱乙 住台北市士林區○○路○○號 為提起請求返還定金依法起訴事: 訴之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元及自民國○○○年○月○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緣被告於民國○○○年○月○日向原告推銷中國歷代名人傳記乙套,金額為新台幣○○元,並先行預付定金○○元,約明於民國○○○年○月○日得取書交予原告,有經被告親自簽名之預約書籍繳款收據可證。詎被告不守信用,到期後仍不履行給付,除避不見面,並吞沒原先原告所給付之定金,顯係存心延賴。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賜予判決如原告之請求,如蒙賜准,不勝感禱! 謹狀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證物:繳款收據影本乙份 中華民國○○○年○月○日 具狀人 王甲 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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