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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漏未報稅怎麼辦?
200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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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峻誠稅務會計師事務所
營利事業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但已於接獲滯報通知書十五日內補辦結算申報:
經稅務機關據以調查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百分之十滯報金,加計之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一千五百元。
營利事業於接獲滯報通知書後,十五日內仍未辦理結算申報:
稅務機關即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加徵百分之二十怠報金,加計之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四千五百元。
營利事業違反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及七十二條規定,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但在稅務機關填發之滯報通知書送達前自行申報者:
仍應依本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加徵滯報金。
逾滯報通知書通知補報期限,而在稅務機關送達核定所得額及應納稅額通知書前自行申報者:
仍應依本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規定加徵怠報金。 (所得稅法第七十九條、第一百零八條)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一百零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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