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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負債,太太必須償還嗎?夫債=妻債?
2003/11/17
作者: 楊芳婉
俗諺:「夫妻一體」,但這並不代表先生所負的債務,太太當然有法律上的義務要去償還。要看這對夫妻所適用的夫妻財產制,對夫妻財產的所有權,是採取所有權分離或共有為架構而定。如果是以夫妻財產「共有」為主要架構的財產制,因為除特有財產外,不管財產登記名義人是誰,都屬於夫妻兩人共有之共同財產,先生所負的債務,由共同財產清償,太太的財產因加入共同財產,將用以清償。若是以夫妻財產所有權分離為基礎的財產制,夫妻名下的財產,各自保有所有權,先生的債務由先生的財產負責清償,除非太太為先生作保或背書,否則不是債務人,自不必償債。
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修正前之聯合財產制是以財產分離為基礎的財產制,所以適用聯合財產制的夫妻,各自名下的財產,由夫妻各自保有所有權。夫妻各自在婚前或婚姻存續中所負的債務,原則上各自負擔,所以先生做生意失敗,負了債務,只要沒有替先生的債務作保或在他的支票上背書,沒有因為先生做生意而成為債務人的話,太太的財產並不需要拿出來賠,債權人也不能查封太太的財產。
在法律上「夫債,妻可以不必還」,但在日常生活中,債權人常會要求借錢的人須覓妥人保或物保,所以當先生做生意,需要資金周轉又找不到足夠的擔保時,太太常被要求為先生作保,而且常常是擔任「連帶保證人」,有時太太也會以自己的名義向親朋好友調頭寸。一旦先生周轉不靈,他的財產不足清償負債時,債權人就會轉而要求連帶保證或出面借錢的太太負起清償的責任。但這不能解釋為「夫債,妻要還」,其實這中間介入了妻子的保證人或借款行為,使妻子本身變成債務人。此時,妻子的財產需拿出來償還這部分的債務。
在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以前,登記在太太名下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取得的財產,有可能被先生的債務波及,是因為法律推定這種登記在太太名下財產的所有權人是先生。先生負了債,債權人當然可以查封這種財產,但這不是夫債妻還,而是先生的負債,以法律推定為先生所有的財產來清償。不過,若太太能夠證明登記名下的財產是她的「原有財產」或「特有財產」,來推翻所有權人是先生的推定,就可取回自己的財產,不必替先生償債。在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的舊法時期,法院常有這種糾紛,甚至有夫的債權人及妻的債權人先後查封太太名下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取得的財產來求償的案例。
慶幸的是,太太名下財產的這種危險,因為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的溯及規定而免除。因為溯及規定,讓已婚太太名下的財產,不論取得時間在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或以後,都屬於妻子所有,所以只要妻子不是債務人,債權人就不能隨便來查封拍賣妻子名下的財產。
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法定財產制修正公布後,明定夫妻各自對其負債負清償之責,因此,先生做生意失敗所負的債務,應自行負責。如果先生所負債務,太太用自己的財產代夫償債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太太還可以向先生請求償還。
參考法條:修正前之民法第一○二三條:「 左列債務由夫負清償之責:一、夫於結婚前所負之債務。二、夫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之債務。三、妻因第一千零零三條所定代理行為而生之債務。」
修正前之民法第一○二四條:「左列債務,由妻負清償之責:一、妻於結婚前所負之債務。二、妻於婚姻存續中所負之債務。」
修正後之民法第一○二三條:「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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