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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遭遇職災後無法勝任原有工作,雇主應如何處理?調動工作5大點
2003/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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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簡文成
Q: 漢威原本擔任公司貨車司機的工作,在某次職災事故中,致右手機能遺存障害,職災期間,公司都按法令規定給與補償,惟致殘後,已不能勝任原來之工作,公司念及他平日工作表現極為負責盡職,而漢威又是家庭經濟重要支柱,如果予以終止契約,恐怕影響其家庭生計,所以,公司擬改調漢威擔任警衛工作,試問:雇主調動漢威工作時,應注意哪些法令規定? A: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在醫療期間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所稱不能工作係不能從事勞動契約中所約定之工作,而根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勞動契約應約定「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有關事項」,而漢威原從事司機工作,改調擔任警衛,應由雇主與漢威商議,而且雇主調動勞工工作應遵守下列五項原則: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二、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三、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四、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五、調動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因此,本案雇主宜先與漢威協商,並按前述五原則辦理調動事宜。 結論 本案事業單位依法行事並體恤員工家庭狀況予以續僱的善意,於情於理於法均值得嘉許,相信其他員工亦能充分感受該公司的體貼入微,無論就企業形象或員工士氣都有正面的效益,真正落實勞資雙贏的經營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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