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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最HITO的書 最佳拍檔——信託合約V.S.終身保險
2003/11/17
作者: 林隆昌
李文華的好友王先生和太太結婚生子後二年就去世了,王太太為了家族遺留的產業,希望能先規劃保單將繳遺產稅的資金風險轉給保險公司,以免將來兒子無力繳納遺產稅。但王太太擔心若在兒子成年以前自己死亡,兒子仍無力處理財產及保險死亡給付而猶豫不決。

信託應用在死亡給付規劃的原因

通常除了純粹的生存保險以外,幾乎所有的保單都會產生死亡給付。死亡給付應用信託規劃的原因,主要在於取得死亡給付的受益人沒有能力處理財產所致。
當終身險保單的被保人死亡時,若受益人尚未成年,由受益人取得死亡給付,其管理財產的能力將會受到限制,此時保單的受益權可以信託方式規劃,使原由受益人將來取得的死亡給付,轉由受託人取得,解除原受益人管理財產的限制。

死亡給付與信託財產的關係

在進行相關保單死亡給付信託時,有關信託合約的信託財產究竟應該如何定義,十分重要。因為產生死亡給付的保單,以終身險為例,必須被保人死亡才會有死亡給付產生,而信託合約顯然必須在被保人生前簽訂,所以,在簽信託合約時,死亡給付並未存在,為免信託合約以未存在的財產為信託,產生合約效力的爭議,規劃死亡給付信託的信託合約應以保單的受益權為信託財產。
以受益權為保險死亡給付信託的信託財產,主要是因為保單簽訂的時候,受益人立即取得的財產是受益權,而非死亡給付。死亡給付由受益人於被保人死亡時取得,乃是受益人早先取得受益權的實現。此一觀念可以參見保險法第一百十四條的規定。所以,有關死亡給付的信託合約,其信託財產應為保單的受益權。

王太太的保單規劃與信託結合

一、原保單規劃模式:將王太太原想規劃的保單模式列示如下:
目的:移轉繳遺產稅風險
險種:分期繳費終身險
要保人:王太太
被保人:王太太
死亡受益人:子
二、信託應用方式:上述保單規劃,王太太的問題是兒子未成年前若自己死亡,子沒有處理財產的能力,此時可以由子將取得的受益權信託給有管理能力並可以信任的一個或數個受託人,由受託人在兒子成年前管理該筆死亡給付。
在進行死亡給付受益權信託時,須訂立信託合約,其合約內容如下:
信託財產:保單的受益權
委託人:子+法定代理人
受託人:有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受益人:子
三、保單受益人欄加註:當子將受益權信託給受託人後,將來受託人會直接取得死亡給付。所以應將信託合約提交保險公司,並在保單受益人欄註明受益人的受益權已經信託給某受託人甲,將來保單的死亡給付應直接轉入某甲的指定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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