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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如果在公司工作滿十五年而被資遣,可否繼續參加勞保
2003/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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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吳奎新
Q: 阿郎、阿蓉與阿光等人服務的公司因經營策略錯誤,產生極大虧損,決定關掉他們現在的工作單位,並依勞基法規定辦理資遣,雖然資遣條件比勞基法規定優厚很多,但阿光說:「假如我們找不到工作,勞保也沒辦法參加,不就領不到老年給付?」阿蓉說:「我聽說勞工如果在公司工作滿十五年而被資遣,好像可以繼續自願參加勞保,該如何辦理?」阿郎憂愁地說:「我才來五年,能參加勞保嗎?」
A: 繼續參加勞保要件 一、限於被裁減資遣之被保險人:如果是自願離職或是因故而被雇主解僱者,均不適用。 二、須參加勞保年資合計滿十五年:所謂年資合計滿十五年,係指其前後參加保險年資合併計算達十五年而言,並非指在同一投保單位連續投保十五年,例如本案例中阿郎雖在公司才五年,但如果其進公司前已在其他公司投保十年以上合計已有十五年,仍可繼續參加勞保。 續保得予參加之勞保項目及請領勞保給付項目 符合規定繼續加保之被資遣人員,僅能參加勞保之普通事故保險,不能參加職業災害保險。於續保期間如發生普通事故,依辦法第八條規定,除不予傷病給付外,其餘生育、醫療、殘廢、老年及死亡給付,均按普通事故保險給付規定辦理。 被資遣員工於續保期間發生事故而請求勞保給付,其辦理請領者,依辦法第七條規定,係由原投保單位或代辦團體辦理。 辦理之程序 一、辦理單位:原投保單位(雇主)雖裁減資遣人員,但其主體仍繼續存在者,如合於繼續投保條件之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自願續保者,仍由原投保單位辦理。如原投保單位因歇業、解散、破產宣告或其他原因結束營業,該單位主體已不存在,無法為資遣人員辦理續保手續,則被資遣之人員可向勞保委託之有關團體申請辦理繼續加保手續。 二、辦理投保時間:原投保單位仍續存者,其應於被保險人離職之當日填具「被裁減資遣員工退保申請書」,將原投保部分辦理退保,並另填「被裁減資遣員工繼續加保申請書」申請繼續加保。倘原投保單位結束營業而由有關團體代辦者,應於被保險人離職之當日起二十日內辦理續保手續。 三、應檢附文件:辦理單位向勞保局辦理續保手續時,應檢附裁減資遣證明文件,或是地方主管機關證明文件,或是協商紀錄影本等。 如原投保單位已結束營業,應檢附原單位結束營業相關證明文件,無法取得證明者,仍可由保險人依事實認定,如確已結束營業,仍可准予續保。 投保辦理單位為被資遣員工辦理加保,其保險效力依勞委會頒布之前述辦法第三條後段規定,乃自續保申請書送達保險人或郵寄之翌日起算。 續保之期限 一、被裁減資遣人員再為工作者:被裁減資遣繼續加保人員,再由原單位或其他單位僱用者,應即由其再僱用單位依勞保條例之規定替其辦理加保。原續保部分則由原為其辦理續保之單位向勞保局辦理退保;如繼續加保部分未辦理退保,勞保局可依職權逕自其再受僱之日起予以退保。 二、未再受僱工作者:依勞保條例第九條之一第一項後段規定可知,如被資遣人未再受僱工作者,其續保期限可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請領老年給付之條件依勞保條例第五十八條之規定,惟因被資遣人員得續保者限於其投保年資合計滿十五年,因此與勞保條例第五十八條比較可知,被裁減資遣人員合於左列條件之一者,應即辦理退保及請領老年給付: 一、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在未結束營業之原投保單位繼續投保時尚未滿五十五歲,但續保期間與原單位投保年資合計已滿二十五年者。 三、由代辦團體辦理續保時尚未滿五十五歲,但在續保期間,其年資與原投保單位年資合計已滿二十五年者。 除此之外,如繼續加保者在未符請領老年給付前,因殘廢喪失工作能力或死亡者,依法可請領殘廢給付或死亡給付,其保險效力則截至確定殘廢喪失工作能力或死亡之當日為止。 續保人員如至可請領老年給付之日而不退保並辦理請領老年給付,其效果如何?法律雖未明定,但依法,其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後投保年資應不予計算,應退保而未退期間所繳保險費亦可不予退還,實為當然。 續保之投保薪資及保險費計收 依勞委會頒布辦法第六條規定,其投保薪資以資遣時之投保薪資等級為準,且續保期間其等級亦不會變動。 其次,繼續加保人員原投保部分,保險費當然計算至退保(即離職)當日,其原來計算仍由被保險人及雇主依保險條例規定各依其比例負擔之(含普通事故及職業災害事故保險費)。惟繼續投保部分,保險費自其效力發生之日起(即通知或申請書郵遞之翌日起),由被資遣人自行負擔全部之普通事故保險費,職業災害事故因依法不得參加續保,故其保險費不計。 保險費應按月繳納,而其應納之保險費仍由其辦理續保之投保單位負責收齊後繳交勞保局。 結論 本案例中阿郎等人服務的公司因關廠而資遣部員工,如被資遣員工投保年資合計已滿十五年(並不限於在同一公司年資),可自願參加續保。且因其公司只是關掉一個工廠,其主體仍續存,依法應由其公司於資遣時代為辦理續保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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