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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三步曲 STEP2——開標
2003/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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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唐國盛
公開開標
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公開招標及選擇性招標之開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招標文件公告之時間及地點公開為之。」 所稱開標,指依招標文件標示之時間及地點開啟廠商投標文件之標封,宣布投標廠商之名稱或代號、家數及其他招標文件規定之事項。有標價者,並宣布之。前項開標,應允許投標廠商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或授權代表出席。但機關得限制出席人數。限制性招標之比價,其開標適用前二項規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四十八條)。又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其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以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者,因非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之「公開招標及選擇性招標」,故於擇定符合需要者進行比價或議價前,得免開標程序(八十八年九月十八日抮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三六七四號函)。
開、決標原則
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招標,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開標決標外,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一、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二、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三、依第八十二條規定暫緩開標者。四、依第八十四條規定暫停採購程序者。五、依第八十五條規定由招標機關另為適法之處置者。六、因應突發事故者。七、採購計畫變更或取銷採購者。八、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特殊情形。第一次開標,因未滿三家而流標者,第二次招標之等標期間得予縮短,並得不受前項三家廠商之限制。」 本條明定招標機關第一次開標,因未滿三家而流標者,第二次招標之等標期間得予縮短,並得不受前項三家廠商之限制。申言之,同一案件再次招標時,縱僅一家合格廠商投標亦得開標決標。本條第一項同時規定不予開決標之事由。 另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不予開標決標: 一、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 二、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 三、依第八十二條規定暫緩開標者。 四、依第八十四條規定暫停採購程序者。 五、依第八十五條規定由招標機關另為適法之處置者。 六、因應突發事故者。 七、採購計畫變更或取消採購者。 八、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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