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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最Hito的書——契約變變變
2003/08/21
作者: 李永然
已出版六版的「契約書之擬定與範例」勇奪七月份暢銷書排行榜冠軍寶座,著實令人小吃一驚!不過,話說回來,這個結果也顯示一般人對契約書的擬定確實有著殷切的需求,同時對「契約」二字仍存在模糊的認知。以下便藉機給讀者來個酬賓「契約」輕淺教育吧!

契約可區分為不同種類的契約:
.有名契約與無名契約
在法律上有加以規定其名稱的契約,稱為「有名契約」,亦稱為「典型契約」,我國民法債編第二章各種之債中所列的有名契約,計有:買賣、互易、交互計算、贈與、租賃、借貸、雇傭、承攬、出版、委任、經理人……等二十餘種;而於民國八十八年修正公布的民法債編,又增加了合會契約與旅遊契約。另外,其他法律所規定的契約亦為有名契約,例如海商法所規定的各種運送契約。上述有名契約之外而法律未加以規定者,則稱為「無名契約」或「非典型契約」;蓋世事萬變,法律有窮,法律所未規定的契約,只要不違背公序良俗和其他強制法規,在契約自由之原則下,當事人間可自由創設、約定成立新的契約種類,這類契約常混合數個有名契約,因此,這類契約也稱為「混合契約」。
.要式契約與不要式契約
「要式契約」是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仍須依一定方式始能成立或生效的契約;而契約不須依一定方式就能成立或生效者,則稱為「不要式契約」。原則上契約以不要式契約為原則,要式契約為例外。要式契約不依法定方式履行者,依民法第七十三條規定:「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另民法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契約當事人約定其契約須用一定方式者,在該方式未完成前,推定其契約不成立。」
.要物契約與不要物契約
「要物契約」又稱為「踐成契約」,即除了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仍須交付標的物始能成立的契約。「不要物契約」又稱為「諾成契約」,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該契約即為成立。而契約以不要物契約為原則,要物契約為例外。
.雙務契約與單務契約
「雙務契約」是指契約當事人雙方對於對方互負債務、互有債權的契約,例如買賣契約、合夥契約;而契約當事人僅有一方向對方負有債務,而他方享有債權者,則稱為「單務契約」,例如贈與契約、保證契約等。在雙務契約是指當事人雙方所享的債權和所負的債務是相互的,此即所謂的「對價關係」,以買賣契約而論,出賣人有將物交付給買受人之義務和向買受人收取價款的權利,而買受人則有向出賣人給付價款的義務和要求出賣人將物交付的權利。
.有償契約與無償契約
「有償契約」是當事人雙方互為對價關係的給付契約,換言之,即當事人由於自己的給付行為,使他方獲得利益,而本身亦從他方獲得利益的契約,此種契約有互相交換利益的性質,惟雙方間的給付在客觀上是否相當,並不會影響其有償性質。例如,買賣契約、租賃契約、承攬契約均為有償契約。而「無償契約」是僅當事人一方為給付,而他方並無對價關係的給付之契約,換言之,即僅有使對方取得利益,而自己並無獲得對待給付。例如贈與契約、無利息的消費借貸契約。
.預約和本約
「預約」是指預定將來成立一定契約的契約,該預約的內容是商定將來本約如何訂定之協議;而「本約」為履行預約而訂立的契約。預約訂立後,當事人就負有依照預約訂定本約的義務。至於預約與本約的判斷,
應依約定的實質內容來判斷,不能僅依所使用的文字論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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