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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公司證明﹖網上有!
2003/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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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簡維能
Q:
大展以「鴻圖室內設計有限公司」名義,向台北市建設局申請公司設立登記,且已獲審核通過。因往來廠商對鴻圖公司尚不了解,便要求大展提出公司執照以為證明,大展如何因應?
A:
舊公司法第六條規定,公司非在中央主管機關登記,並發給執照後,不得成立。然在這項規定下,若公司已經解散或經勒令歇業,但負責人並未將公司執照辦理註銷,仍持這張公司執照作為交易工具,即有發生危害商業交易安全與影響投資人權益之虞。 為此,新公司法將舊法第六條的「發給執照」字樣刪除,新法第六條已改為「公司非在主管機關登記後,不得成立」。且以公司登記電腦化等相關作業配合,爾後人民得透過電腦連線查詢公司基本登記資料,無須再有核發公司執照之必要。又公司的交易人或供貨廠商或公司本身,如有取得公司登記資料的需要,可依新公司法第三百九十二條規定:「請求證明登記事項,主管機關得核給證明書。」從官方取得公司相關登記資料的「證明書」,確認公司的登記現況。 因此大展可請交易廠商自行上相關網站作查詢,或鴻圖公司也可依公司法第三百九十二條之規定,請主管機關核給登記證明書,以達廠商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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