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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借, 小心惹稅上身
2003/07/15
作者: 廖如陽
您或許曾有過明明是將房子免費借與兄弟姐妹使用,卻遭國稅局補稅之經驗;如果您是企業主,或許更曾遭遇將自己的房子供做自己開的公司使用,未收取分文租金,國稅局卻硬是要核定您有租賃收入而加以課稅。
凡此令您納悶之情事,皆是源自於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四目:「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之規定。
而此所謂「他人」,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規定,係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所稱「經查明確係無償」,依同法第八十八條規定,應由雙方當事人訂立無償借用契約,經雙方當事人以外之二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及法院公證。也就是說:
一、個人將房屋借與配偶及直系親屬使用,若屬無償提供,可以不必申報租賃收入。
二、個人將房屋借與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自然人使用,若屬無償提供,須由雙方訂立無償借用契約,並經其他二人證明及向法院辦理公證,否則仍須申報租賃收入。
三、個人將房屋供做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一律須申報租賃收入,縱係無償提供給自己開設之公司使用亦然。
上述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對「他人」所作之規定,包括二親等旁系親屬之個人在內,故將房子免費借與兄弟姐妹使用,仍須至法院公證,才可免申報租賃收入。
至於當你出借房屋不符上述可以免申報租賃收入要件時,國稅局如何核定你的租賃收入?亦即所謂的「當地一般租金情況」係如何認定?為此,財政部每年皆會頒布台灣地區房屋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以九十一年度而言,其頒布之租金標準如上所示。
舉例說明
李四在台北市有三間房屋,甲屋自住;乙屋免費借與朋友王五居住;丙屋(二樓)無償供自己開設之公司用。李四因自己並未收取任何租金,因此在申報九十一年度綜所稅時也就未申報有租賃收入。而國稅局依據電腦資料查知李四有三間房屋,卻無任何租賃收入,遂發出「房屋使用情形調查表」,要求李四說明,李四自認並無問題,乃據實填報「甲屋自住,乙屋免費借與朋友住,丙屋無償供自設公司用」,隨後國稅局要求李四提出乙屋之雙方經法院公證之無償借用契約,李四無法提供,國稅局遂依財政部頒布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核定李四乙、丙二屋之租金收入如下:
乙屋評定現值$1,000,000×19%=$190,000
丙屋評定現值$2,000,000×28%=$560,000
(本文摘自「個人所得.財產節稅大作戰」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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