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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真價實不吃虧——廣告契約非廣告
2003/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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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永然
▲案例 若婷美容事業為了讓其產品及服務讓各界周知,編列年度廣告預算委託廣告商進行廣告的製作、託播,雙方應如何簽訂此一契約? ▲擬約要點 此時簽訂的契約,可稱之為廣告契約,即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之間,在廣告活動中,為實現一定經濟目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係所訂立的協議(註)。 在廣告契約的條款,至少應包括下列條款,現分述如下: 一、廣告標的:廣告契約的委託人要求其受託人為其承辦或代理的廣告項目,稱之為廣告契約之標的。此必須於契約內加以明訂。 二、標的數量及質量:廣告契約既有標的,但仍須進一步將數量、質量加以明確化,俾作為衡量雙方權利、義務的尺度,例如:電視廣告其秒數、廣告看板其尺寸……等等。雙方契約中明訂標準,方不致發生將來驗收的困難或爭執。 三、廣告內容及交驗、查驗廣告證明:由於相關法律對於廣告內容均有規範,如「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化妝品管理條例」、「健康食品管理法」、「醫療法」、「藥事法」……等均有規範,因而製作內容如違反規定其責任的歸屬、廣告內容能否通過主管機關審查的責任,均有必要於契約內訂明。 四、廣告契約的履行地點和方式:契約的訂立,進而涉及契約內容的履行,所以契約履行地也是廣告契約的重要內容之一。 五、價款和報酬:廣告契約涉及標的、內容之外,委託方及受託方對於價款和報酬也相當在意,而一般的廣告契約為「有償契約」,故應將廣告的價款和報酬及支付方式、期限等訂明於契約內。 六、違約責任:為了確保契約的履行,雙方可以於契約內訂明何種情形構成違約,及違約者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如:違約金的約定、損害賠償、契約解除權或終止權……等。 總而言之,廣告契約涉及雙方權益,故以明確、周延為必要,方可減少無謂的爭執。 註:苗宇主編:公司廣告規範,頁三三∼三四,二○○一年三月第一版,雲南大學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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