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目前位置 : 首頁
> 永然文化出版
| |
|
捍衛你的勞保權利——住院才加保,死亡給付請不得
2003/06/17
|
作者:
簡文成
●投保單位 單位名稱:○○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台北縣汐止市○路○號 ●被保險人 姓名:才○○ 地址:台北縣汐止市○路○號 ●勞工保險局核定事項 核定函日期及文號:民國九十一年○月○日九十保給字第○○○○號 申請收到核定函日期:民國九十年○月○日 核定結果:才○○君加保時正住院中,顯然未實際從事工作,不符合法令規定,依勞工保險條例(以下簡稱勞保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取消其被保險人資格,死亡給付不予核發。 ●申請審議目的 撤銷勞保局原核定,發給本人家父之死亡給付。 ●申請審議理由 ﹣﹣事 實﹣﹣ 才○○係本人家父,於六十九年即從事工作並加保勞保,期間雖換過幾個工作,但都有依法加保,一直到九十年三月五日受僱於○○公司擔任司機工作。然而,因為公司人事小姐對於勞工法令並不熟悉,又因事務繁忙,拖延到四月二十日才列表通知勞保局為家父投保,又因加保申報表未填寫投保薪資,勞保局將加保申報表退回,公司承辦人並不知道家父的加保手續並未完成。怎奈家父於九十年六月七日診斷罹患癌症,並分別於同年六月十日至六月二十一日、八月四日至十六日及九月六日至二十一日,三度住院接受○○醫院血管栓塞治療。公司承辦人為家父申請傷病給付時,才曉得四月二十日的加保手續並未完成,於是在九月十日補辦手續完成加保。九月十日當天家父正在住院中,不久病情惡化,痛於十月十三日不治身故。公司承辦人又為家父申請死亡給付,沒想到勞保局卻主張九月十日加保時,家父正在住院治療中,顯然並未實際從事工作,因此,自完成加保手續之當日取消他的投保資格,而不核給死亡給付。 ﹣﹣理 由﹣﹣ 一、家父確實於三月五日受僱於○○公司,此有三月份、四月份之出勤卡、出車紀錄及領薪紀錄可為證明(如附件一),也就是說,三月五日家父與○○公司已具有僱傭關係,依勞保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家父應為強制投保對象。 二、另依勞保條例第十一條之規定,投保單位應於勞工到職之當日列表通知勞保局,投保單位非於勞工到職之當日列表通知勞保局時,其保險效力之開始,均至通知之翌日起算。而勞保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六條第一項亦規定:「……投保單位非於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者,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投保單位將加保申報表送達保險人或郵寄之翌日零時起算。」家父既然於三月五日就有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之事實,公司承辦人遲至四月二十日才辦理申報加保,甚至到了九月十日才完成整個加保手續,依前揭規定,家父之勞保效力應自九月十一日零時生效。所以,家父於十月十三日去世,係屬保險效力有效期間發生之保險事故,勞保局應依規定核給死亡給付。 三、勞保局主張九月十日完成加保時,家父仍住院診療,並未實際從事工作,而依勞保條例第二十四條取消家父之投保資格,顯係引用法規不當,請貴會撤銷其處分,同時依法核定本人之死亡給付申請。 ●檢送證件名稱 附件一:家父之出勤卡、出車紀錄及領薪紀錄。 茲依照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三條之規定填具本申請書,敬請 貴會對本案惠予審議為荷。 此致 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 申請人:才○○(簽章) 地址:台北縣汐止市○路○號 電話: 填表日期:九十年○月○日 註:相關案例可參考張智雄主編之勞動基準月刊第一百七十二期「到職未即加保,住院時才加保,住院時又有僱傭關係即有效」。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