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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您2招公司節稅點就通
2003/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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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峻誠稅務會計事務所
進貨退出或折讓需當期申報
◎案例 G實業公司於88年5月3日向H公司進貨,取得進項憑證發票銷售額323,500元稅額16,175元,並於88年7月15日向所在地稅捐稽徵處全數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此筆進貨於88年6月2日發生進貨退出金額39,800元稅額1,990元,並開立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惟卻未於發生當期88年7月15日向所在地稅捐稽徵處申報,案經營業人進銷項憑證交查異常查核清單發現,違章受罰。 ◎所犯錯誤 G實業公司因進貨退出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未於發生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違反營業稅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致遭受罰。營業人虛報進項稅額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一倍至十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細則第二條)如果符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十條規定,得減輕或免予處罰。
車子過戶轉讓均應開立發票
◎案例 M公司於87年9月購買之自用乘人小汽車,因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於88年7月出售時未開立發票亦未申報,案經稅捐稽徵處查獲,除應補稅外並裁處罰鍰。 ◎所犯錯誤 依營業稅法第一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縱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惟於銷售時,仍應開立發票報繳稅款。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納稅義務人,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一倍至十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上述擇一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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