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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假扣押執行的第一步——法院提存DIY
2003/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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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後政
Q: 王明德因與林仁德發生車禍,為了確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就在對林仁德提起民事訴訟之前,聲請假扣押林仁德之財產獲准。但是聲請假扣押執行之前,應先提存,以資擔保。到了法院提存所,提存所佐理員拿了一套文件要其填寫。王明德要如何填寫?他應注意哪些事項? A: 辦理提存,應先作成提存書及提存通知書,再繳交提存物予提存物保管機構,經提存所審核無誤後,即完成提存之程序。茲分述之如下: 一、作成提存書及提存通知書等:聲請提存應作成提存書一式二份,連同提存物一併提交提存物保管機構;如係清償提存,並應附具提存通知書。即聲請提存,應提出下列文書: (一)提存書:提存人應購提存書一式二份。依式逐項填明,由提存人簽名或蓋章。 (二)提存通知書:為清償提存者,應添附提存通知書一式二份。提存物受取人有二人以上時,應按增加人數每人加添一份。 (三)國庫存款收款書或保管品聲請書:提存物為現金者,應填具國庫存款收款書一式六聯,提存物如為有價證券或貴重物品者,應填具國庫保管品聲請書一份。 (四)提存費繳款書:聲請提存應填具該繳款書一式六聯,其提存金額或價額未滿銀元五百元或為擔保提存者,免填。 (五)提存原因證明文件: (六)擔保提存,提存人應附具法院裁判書正本或影本。如以抄本或節本代替者,應由提存人簽名或蓋章證明與原本無異。 (七)清償提存,關於提存原因之證明文件,毋庸附具。 (八)雙掛號郵票及信封:提存書應添附書就提存人及領取人姓名、住址、貼足雙掛號郵票之信封各一個。 二、茲就提存書應記載事項,說明如下: (一)提存人之姓名或名稱、住居所;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及住居所。 (二)提存金額、有價證券之種類、標記、號數、張數、面額。物品之名稱、種類、品質及數量。 (三)提存物以左列各款為限:坽依法令提存之金錢、有價證券或其他動產。夌訴訟擔保金或擔保物。 (四)如提存物為金錢時,應記載其提存金額。如提存物為有價證券時,應記載其種類、標記、號數、張數、面額。例如,提存公司股票,應記載其為某家公司股票、股票號碼、張數及面額。如係其他物品,其名稱、稱類、品質及數量,例如,提存金戒指,應記載其成分、重量及數量。 (五)提存之原因。提存為清償提存時,例如,關於租金債權債權人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而辦理提存之情形。提存為擔保提存時,例如,關於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依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全聲字第○○一號民事裁定所為假扣押擔保提存。 (六)清償提存時,應記載指定之提存物受取人,或不能確知受取人之事由。提存物受取權人受取提存物如應為對待給付,或須有一定條件時,並應記載其對待給付之標的或其條件。 (七)受取權人即係有權受領提存物之人,通常為清償提存之債權人。其他有受領清償之權之人,亦得為受取權人。 (八)不能確知受取權人之事由。例如,債權人下落不明,無從為清償者,其情事。 (九)提存物受取權人受取提存物如應為對待給付,或須有一定條件。例如,買受人就買賣價金提存,如受取權之出賣人應同時履行交付買賣標的物,則記載其應交付之物品名稱、種類、品質、數量等。 (十)擔保提存時,應記載命供擔保法院或其他機關之名稱及案由。例如,假扣押之擔保提存,應記載裁定准予假扣押法院及案號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年全聲字第○○○號民事裁定及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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