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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併,登記不求人
2003/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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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峰賓
意義
為因應企業競爭激烈環境,謀求經營之合理化,故有合併及分割之策略運用,公司法原僅有合併規定,於九十年修正時,引進分割制度,使企業能多方運用各種組織合縱型態,以利生存,而於合併或分割時即須辦理合併登記或分割登記。 一、合併: (一)合併之方式:1.吸收合併(存續合併):二以上公司合併,合併後一方存續,另一方消滅,例如甲公司和乙公司合併,合併後甲公司繼續存續,而乙公司消滅。2.創設合併(新設合併):二以上公司合併,合併後原公司全歸消滅,而另新設一公司,例如甲公司與乙公司合併,合併後創設丙公司,而甲公司與乙公司均歸消滅。 (二)合併之程序: 1.有限公司之合併程序:(1)訂立合併契約:公司合併為兩個公司間之契約行為,故兩公司應作成合併契約。(2)合併之決議:合併契約訂立後,各該參與合併之公司,須作成合併決議。無限公司、有限公司、兩合公司之合併須經合併公司全體股東之同意(公七一、七二、一一三、一一五)。 (3)編造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為合併之通知公告:合併決議成立後,公司負責人應即編造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且應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並指定三十日以上之期限,聲明債權人得於期限內提出異議(公七三)。(4)辦理公司合併之登記:公司為合併時,應於實行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而公司因合併而存續之公司,不論其資本額有無異動,均應依「公司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辦法」第二條規定,檢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及相關文件(經濟部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經(九一)商字第○九一○二○七八八八○號函)。 2.股份有限公司之合併程序:(1)訂立合併契約(同前開有限公司部分)。(2)合併之決議:股份有限公司之合併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公三一六第一項);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公三一六第二項)。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公三一六第三項)。(3)編造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為合併之通知公告(同前開有限公司部分)。(4)召集股東會或發起人會議並修改或訂立章程(公三一八):公司合併後,存續公司之董事會,或新設公司之發起人,於完成催告債權人程序後,其因合併而有股份合併者,應於股份合併生效後;其不適於合併者,應於該股份為處分後,分別循下列程序行之:a.存續公司,應即召集合併後之股東會,為合併事項之報告,其有變更章程必要者,並為變更章程。沴新設公司,應即召開發起人會議,訂立章程。前開章程,不得違反合併契約之規定。b.辦理公司合併之登記(同前開有限公司部分)。 3.合併之效力: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概括承受(公七五)。所謂概括承受者,為公司之全部權利義務,全部由存續後另立之公司承受,無庸就各個權利義務為個別移轉,亦不能以合併契約免除部分之承受。 二、分割: (一)分割程序:1.擬定分割計畫書:公司分割時,董事會應就分割有關事項,作成分割計畫提出於股東會;分割計畫應以書面為之。2.分割決議:分割計畫書應於發送分割承認決議股東會之召集通知時,一併發送於股東,分割決議之要件同合併之決議要件,須經特別決議。 (二)分割之效力:分割後受讓營業之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應就分割前公司所負債務於其受讓營業之出資範圍負連帶清償責任。但債權人之連帶清償責任請求權,自分割基準日起二年內不行使而消滅(公三一九之一)。
登記規定
一、登記期限: (一)合併登記:依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五條之規定,公司為合併時,應於實行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分別依下列各款申請登記:1.存續之公司為變更之登記。2.消滅之公司為解散之登記。3.另立之公司為設立之登記。 (二)分割登記:依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六條之規定,公司為分割時,應於實行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為變更、解散、設立之登記。 二、有限公司之吸收合併: (一)消滅之公司:應辦理解散登記。 (二)存續之公司:應辦理增資變更登記。1.有限公司增資變更登記所附送之申請書件各一份及規費。2.合併前之資產負債表一份。3.合併前之財產目錄一份。4.合併契約書副本一份。5.給債權人之通知及公告報紙各一份。6.繳銷原領執照。杋登記費按增資額四千分之一計算。 三、股份有限公司之吸收合併: (一)消滅之公司:辦理解散登記。1.申請書一份。2.股東會議事錄一份(應載明決議方法)。3.合併契約書副本一份。4.繳銷原領執照。5.合併前之資產負債表一份。6.合併前之財產目錄一份。杋給債權人之通知及公告報紙各一份。 (二)存續之公司:應辦理增資變更登記。1.股份有限公司增資變更登記所附送之申請書件各一份及規費。2.合併前後之股東會議事錄一份。3.合併契約書副本一份。4.合併前之資產負債表一份。5.繳銷原領公司執照。6.登記費按增資額四千分之一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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